2024年6月12日,下桥镇某石材厂职工郑某在该厂从事石材大锯工作时,车间行车电机因故掉落,砸中郑某头部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郑某的伤情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开放性颅底骨折、创伤性急性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额部硬膜下血肿、脑干及左侧颞顶部多发性挫裂伤、左侧颞顶骨骨折、脑疝形成、额顶部头皮挫裂伤一及肺部感染。6月14日,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女儿郑某某同当事人某石材厂代表处理赔偿事宜。6月17日,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纠纷向下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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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当事人细致分析事故责任划分和法律依据,在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权益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调解方案。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某石材厂承担郑某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郑某家属133万元(¥1,330,000元)。赔偿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2024年6月17日前支付60万元,第二期在2024年9月15日前支付40万元,第三期在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33万元。

此次调解能够顺利达成,得益于调解员能够精准制定调解策略,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情理交融,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事故责任划分,还考虑到了双方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同时通过类似案例分析提高说服力,让双方能够快速达成协议。

来源:徐闻县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