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与之配套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也终于正式落地。具体有哪些新规定?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据国务院令第784号,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新规定(下称《规定》)与新公司法同日(7月1日)施行,政策重点内容梳理总结如下:

一、明确老公司出资期限实行“3+5”机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规定》明确了新老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出资期限。

1、新老公司的界定

以2024年6月30日为界限,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为老公司(存量公司)。那么与之对应的,2024年6月30日之后登记设立的公司,就是新公司。

2、“3+5”机制

“3”,是指过渡期3年,即给老公司一个适应时间,3年后再执行注册资本5年实缴的规定。

“5”,是指出资期限5年内,即老公司需要在3年内的过渡期内,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到5年内。

3、不同情形下,新老公司具体的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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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的,不用做任何调整,在期限截止之前,完成出资即可。

(2)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之后的,需在过渡期内(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2032年6月30日前)。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调整后的期限,需要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需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在过渡期内(2027年6月30日前),按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4)极少数的特定类型公司,可不受新公司法限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这个地方的条件设置的相对比较苛刻,且需相关部门“主动提出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同意。

意图很明显:就是将未来不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尽量缩小到非常小的范围。展现的的是对市场各类公司尽量“一视同仁”的平等原则。

4、特别注意事项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3年的过渡期+5年的认缴期限可以利用,建议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从容、合理规划实缴资本、减资、股权转让等事宜。

(2)减少注册资本,或对企业的业务发展产生一系列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不建议大家盲目跟风进行减资操作。

(3)公司在进行减资、股权转让,乃至注销等操作时,务必保持合规合法,在当下监管环境下,不要给自己“埋雷”。

(4)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债务期限届满+公司不能清偿+未届期限的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出资期限可能会大幅提前,建议企业高度重视相关事宜。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