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云南省药品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对药品领域稽查办案工作的指导,扎实推动“药剑”和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该局对社会公布查办的3起典型案例。

寸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7月14日,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寸某某在三川镇金官街金美小区销售自封袋装的中药粉。执法人员现场对标识为风湿、胃疼、气管炎3个品规的中药粉进行抽样,经药品检验机构检测,检出含有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等化学药成分。2022年9月16日,上述涉案药品经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同日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当事人给予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昆明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云南省药监局稽查局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对昆明某公司生产化妆品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化妆品备案人,于2022年9月26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完成“如沐滋养焕颜精华霜”备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现场登录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对上述化妆品备案资料进行核查,产品配方界面未载明原料“汉生胶”,但上述化妆品批生产记录显示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原料“汉生胶”。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自查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省药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案

2023年5月,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经核查,其实际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与许可证所载地址不符。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一审 曹婕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