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加大对消费者安全权、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的保护力度,细化经营者义务,对各领域、行业的经营行为提出新的要求,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等新领域新问题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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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结合实际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为切实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此前,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实施条例》学习宣贯会,邀请律师深入解读《实施条例》新规定新要求,切实提升经营者法律意识。高明区各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以及美容美发、体育健身、餐饮食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商家代表参加。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接下来将开展普法进社区、进村居的宣传活动,切实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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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邀请了美容美发、体育健身、餐饮食品等行业代表宣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杨幼梅介绍,近几年高明辖区内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案件逐步增多,投诉的问题主要是商家宣传的承诺与最终兑现的效果不一致,有的商家携款跑路,还有的商家设置了不平等的条款。她提醒消费者,要主动与商家签订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图 高明融媒记者王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