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购买的树,
想怎么砍就怎么砍,
怎么就犯法了?
当心!
购买合法不等于砍伐合法。
近日,湘潭县法院
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被砍伐后的现场)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湘潭县村民李某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村民齐某承包种植的杉树。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树木是私人承包种植的,可以自由砍伐。2023年10月12日,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杉树砍伐。湘潭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砍伐村里集体林地的树木,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经湘潭县林业局规划设计队鉴定,李某滥伐林木面积达5.33亩,滥伐立木蓄积61.22立方米。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湘潭县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自愿复植补种,悔罪明显,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湘潭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湘潭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邓赵胜 )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且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树种等进行采伐。
即使是自己栽种或购买的林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也不能私自采伐,否则视为违法。当然,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国家保护的Ⅰ、Ⅱ级野生植物和古树外)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无规矩不成方圆,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保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保护的自觉性,一起保卫绿水青山,共创美好生态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湘潭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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