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个体户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伴随着了一系列减税降费和简化征管的政策出台,客观上个体工商户构成小小的“税收洼地”,实务中出现大量利用个体工商户解决“无票支出”税前扣除和“双高人群”个人所得税等所谓的“税筹”方案,甚至达到随意滥用个体工商户的地步,2024年税务局频发公告严查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面临极大税务风险,按照风险等级依次主要包括以下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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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风险点1
个体工商户因业务不真实、虚开增值税发票
【税案】广州税务局穗税稽罚〔2023〕5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咨询顾问(广州)有限公司(914401045679156822)
违法事实:你公司与“瑞信公司”等签订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302,400元,虚假注册成立15户未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利用个体工商户向瑞信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的发票,用于三家公司税前列支成本费用。你公司通过个体工商户共开具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26份,价税总合计15,734,019.00元。
处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00.00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取得违法所得302,400.00元,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302,400.00元。
上述税案表明税务机关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发票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已,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保证业务真实性是第一要务,如果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合,则存在极高的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且受票方存在虚列成本费用被判偷税的风险。
实务中,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开具特殊敏感类(咨询费、服务费、推广费)的发票,一旦超过税务机关设定的限额即会预警,问题指向该些发票对应的业务是否真实,被税务机关要求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关于业务真实性的证据链问题,比如,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4〕121号)明确,开具咨询类服务类发票,应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咨询服务真实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合同、咨询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形式、咨询服务有关要求、咨询服务成果,以及服务进度和咨询服务成果验收等相关业务资料;(2)相关业务款项收付凭证;(3)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所需的有关行政许可、专用资质和资格证书等;(4)业务合同;(5)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缴费记录等等。
02
风险点2
个体工商户业主多处取得经营所得未汇总申报。
【税案】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珠金税税通[2024]2024053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范传泰:(纳税人识别号:411302200008126058)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其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4年6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其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62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中《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表说明明确,“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和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一旦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偷税、并无限期追征少缴税款。
03
风险点3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隐瞒收入少缴税且被取消核定征收
【税案】呼和浩特市稽查局呼税稽二罚告〔2023〕7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佰丽国汇餐饮娱乐俱乐部(纳税人识别号:92150105MA13U49Y1D):
你(单位) 2022年3月登记注册类型:内资个体,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为每季度27万元,在2022年3月到2022年6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4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17万元,存在使用财务人员及其亲属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收取营业款项、隐匿应税收入,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税费的行为……….拟认定你单位隐匿应税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五倍的罚款,共计155万元;处以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倍的罚款255万元。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 的规定,“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而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因此,从2023年3月起全国各地开始规范个体工商户“468”建账建制,个体工商户征管空前进一步加强,已不符合个体户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部转为查账征收;例如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终止定期定额文书送达公告:南关区奥美设计印务中心等8112户纳税人自2024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
04
风险点4
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随意转移、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关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以后剩余利润打到业主个人账户或投资者的账户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2019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专门做过解答:
问题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缴个税吗?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是:依据财税【2000】91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有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并不是把钱直接转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储蓄账户,而是转给其他个人储蓄账户;在“税银数据共享、以银护税”的背景下、极易引起主管税务局的重点关注,即个体工商户存在向其他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5
风险点5
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第35号)第2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工资不能计入成本费用里,即使放到成本费用科目,计算经营个人所得税时也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建议个体工商户设置“业主提款”账户用来核算支付给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工资薪金。
2.支付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实务中既给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又按“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错误的,支付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只能按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体工商户只有业主一个人,还核定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种,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取消该税种,只保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种!
当然,如果个体工商户还有雇员,正常申报雇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即可。
来源:祥顺企服特聘财税顾问税得晚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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