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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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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续约品种为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类,产品分类与上一个采购周期相同。采购周期为两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要求约定采购量不少于上一个采购周期采购量的80%。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约定采购量

参照医疗机构的实际使用量,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不少于上一个采购周期采购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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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报企业资格为已取得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同一产品分类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被国家和各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或被列入现行《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的医用耗材企业不得参加。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申报产品应已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三)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相关系统操作。应承诺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满足采购需求,保持带量采购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维持现有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同意相关信用承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

(四)本次接续采购工作依托河北省医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开展。

产品信息集中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7月5日。

申报价格须不高于2024年1月1日以来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符合申报条件产品在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最低有效采购(交易)价格,且不高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符合申报条件产品在全国省级和省、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最低中选价格(含已产生中选结果未落地执行的价格)。如拟中选,则按照三者中的最低价格供应。

上一个采购周期的原中选产品填报拟供应价格时间2024年7月9日。

未中选产品和新上市产品填报拟供应价格时间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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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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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广西医保局发布《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将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线上结算工作。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耗材招标管理子系统采购的集采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纳入统一线上结算范围。

线上采购的集采医用耗材货款均应线上结算,如存在线下已经支付医用耗材货款订单的医疗机构,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版块,对已线下结算的待支付订单进行批量拒绝。2024年8月1日后所有集采医用耗材全面实施线上结算。鼓励医疗机构开展非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线上结算。

根据《通知》,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所签订购销合同总金额的40%预付周转金,于集采周期开展的30天内预付相关医疗机构。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自治区关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给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费用。

来源/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医疗行业分会官微(详情可进公众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