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热气渐渐散去,河北徐大爷晃晃悠悠的在外面溜达,走累了就停下,看老伙计们下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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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表,孩子们快下班了,他才依依不舍的往回走。

​结果,到家屁股还没坐热呢,便听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他还以为儿子忘带钥匙了,一边答应着,一边小跑着去开。

​结果门一开,外面站着几个穿着制服的警察,点名要找他。

徐大爷脸上的表情瞬间凝固,他心里咯噔了一下子,自己就是个本分的老农民,一辈子老老实实,从没干过伤天害理的坏事,警察怎么会找上他呢?

​警察看出徐大爷一脸疑惑,先开口了:“有人举报,你涉嫌寻衅滋事,得跟我们去一趟派出所。”

​徐大爷懵了,他都不知道什么叫“寻衅滋事”,怎么就忽然给自己盖上了这么大的帽子,他也受不起。

​他赶紧解释,自己最近一直在家呆着,老老实实,没干任何坏事,为啥要把他带走。

​民警又问:“前几天你在网上说了不该说的话,这是造谣诽谤,你好好想想。”

​他每天要刷不少视频和消息,看到感兴趣的,有时候也会评论一两句,但他都没说什么过分的话,他实在不知道民警指的是哪一句。

​最后,在民警的引导下,他左思右想,终于回忆起了那件事。

​原来,徐大爷和老伴原本一直在农村老家生活,两个孩子在城里上班,他们两个人种菜养鸡,自给自足,非常悠闲。

​但几个月前,老伴去世了,徐大爷就成了孤寡老人,每天形单影只,一个人孤零零的在老宅转悠,瞬间老了好几岁。

​儿女从监控里看到徐大爷孤单的背影,心疼急了,两人商量之后,决定接父亲到城里,这样方便照顾。

​刚到城里后,徐大爷各种不适应,家家门户紧闭,谁也不认识,孩子们上班一走,一个说话的人都没有,他觉得就像住进了牢笼。

​儿子小徐慢慢的开导他,带他走到楼下,和小区里的叔叔伯伯们一起下棋,聊天,打发时间。

​没想到,徐大爷交际能力还挺强,没过几天,就和小区的老伙计们打成一片,大家讨论的最多的不是儿女,就是小区的新鲜事。

​这些事,很多都是从小区的业主群里获取的,徐大爷没在群里,所以一个老伙计就把他拉了进去。

​一天,有位业主在群里@物业说:“物业费收那么高,一点实事都不敢,楼梯口的垃圾桶都满的溢出来了,为什么不清理,味道太难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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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话一出,好多人纷纷附和。物业工作人员虽站出来回复,但语气恶劣,态度傲慢。

​大家可能不想惹事,便没再回复。

​但徐大爷看不下去,他性子直,直接在群里开怼:拿钱办事天经地义,收了钱为什么不尽义务。不办事还收费,不是骗子是什么?

​徐大爷回复完之后,群里静悄悄的,没有一个人说话。

​几分钟后,小徐给他打来电话,让他不要在群里和物业的人抬杠了,物业后面都有人,不要惹麻烦。

​徐大爷不以为然,他觉得他说的是大实话,难道物业还能限制人的言语自由吗?

​他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结束了,万万没想到,警察竟为此找上门来。

​警方认定徐大爷是寻衅滋事,并以此要对他行政拘留十天。

​徐大爷的儿子知道后,非常气愤,父亲不过说了句实话,发了句牢骚,没理由这样严重处罚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

​但警方依然坚持,他们的处罚合理合法合规。

​小徐见警方如此不讲理,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父亲的处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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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物业收取费用,却不及时情理垃圾,已经属于严重失职。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收钱不办事,还不让大家说几句,哪有这样的道理,这明显属于物业违约。

​物业作为管理方,有义务及时清理垃圾,业主们善意提醒,物业更应该及时整改。

​2、不解决问题,却解决发现问题的人,这样的处事方式违背了公平正义。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的前提是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徐大爷说句公道话,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所以,给徐大爷认定寻衅滋事,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3、公安机关错误的拘留,给徐大爷造成了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徐大爷没有违法,却被拘留,这样的做法侵害了徐大爷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他的精神损害。

​综上,法院认定徐大爷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处罚事实不清,撤销公安机关处罚决定,责令公安赔偿徐大爷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