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篡改伪造病历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有统计报告显示:医疗纠纷中,60%的医疗机构曾涉嫌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

近日南京的一起医疗纠纷,涉事医院就被曝伪造、篡改病历三百多次,令人震惊。更为奇葩的是,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竟认为涉事医院的大规模修改病历行为并不违法违规,且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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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老人田某某2021年2月4日因肺部感染,入住南京泰康仙林医院高依赖病房治疗。据家属称,由于院方医护人员夜间脱岗,田某某的深静脉管脱落后无人发现,造成大出血事故。事发后,院方不仅不积极组织抢救且极力隐瞒真相,家属从邻床护工的口中才得知此事,后通过当地公安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全过程的监控录像,发现患者从凌晨三点开始流血一直到六点多,护士交接班时才被发现,鲜血早已染红了整个床,画面触目惊心。

家属向院方讨要说法,院方却强行要病人出院,并且阻止家属探视还撤走了护理员。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后,田某某的妻子被十多个医护人员打伤住院。随即院方将生命垂危的患者强行推出监护病房,并撤走医护人员停止治疗,没几天人就走了。

事后,死者家属向当地多个部门投诉举报,却无人受理。家属随后诉至法院,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南京栖霞区法院委托一家专业鉴定机构,对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这家医院对该患者病历进行了“不符合病历管理规范要求的修改、新增”(篡改高达三百多次,甚至患者死亡后一个多月还在不断改病历),“综合认定该电子病历数据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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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份鉴定报告,家属气愤不已,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伪造篡改病例、违反诊疗规范致人死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南京市卫生监督所却回复称:医院方的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要求,暂无法认定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的违法事实,是否构成违法要看法院是否采信该鉴定结论。家属又向南京市卫健委提交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健委对此申请却一直不做任何处理,对家属的诉求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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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部门的行为,家属质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存在渎职、滥用职权包庇院方、故意不作为情形。一纸诉状将南京市卫健委和卫生监督所诉至法院,要求卫生监督所对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卫健委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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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家属起诉卫生监督所一案,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和南京中级法院均认为:卫生监督的回复并无不当。但对医院篡改病历的行为是否违法,法院却只字不提,并判患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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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属要求南京市卫健委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一案中,卫健委拒绝处理该起医疗事故,并称:由于医患双方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无法达成一致,南京医学会终止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4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家属据此将市卫健委起诉至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卫健委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处理,结果该法院认为:南京市卫健委已告知患方家属医学会终止鉴定的结论,就是已履行了职责,卫健委的行为并无不当。依然判家属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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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在《湖北法治网》上搜索到同样一个事件,其处理办法及结果却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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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与江苏省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样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什么同样事件的处理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难道南京现在是化外之地 ?

患者田××在南京泰康仙林鼓楼医院就医时不明死亡,医院为了免责不顾医德、良心,违法违规大规模修改了病历,而南京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鉴定机构却违背事实胡说:因患方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置疑,就拒绝处理医疗事故、拒绝认定篡改病历的行为违法。

更为奇葩的是:南京两级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武断判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做法都“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的作用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决,更是对社会起着价值导向的作用,法官胡乱作出裁判,无疑会使民众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南京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睁眼说瞎话、渎职违规,南京法院的某些法官也不再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已任,而是将手中的司法权变成致富和谄媚的工具、故意偏袒一方;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今后更多的患者不受戕害,患者家属将进一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同时,恳请南京市纪检监察部门关注此事,呼吁广大网络受众进行声援,还南京的人民群众一个朗朗青天!

记者:刘玺东

编辑: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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