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我们住房子的权利,这个房子的所有人不一定是我们,也就是说即使不是自己的房子只要有居住权就可以住了。

网友咨询: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张浩森律师解答:

1、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符合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进行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

申请人可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过程中,要重点对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登记,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等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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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森律师补充:

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张浩森律师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市律协都市圈协同发展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六合区青年企业家商会理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