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了培养儿子,不惜花费重金18.8万元“拜师学艺”,黄某收钱后,没有按照张某的要求进行一对一培训,而是让张某的孩子跟着大课一起参加培训。一怒之下,张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近日,经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黄某应当退还12万元。

孩子学街舞

一次交了18.8万“拜师费”引纠纷

2022年,张某出于培养儿子街舞特长的需要,经人介绍找到黄某,黄某先让张某缴纳5000元培训费,上了10次私教课。在取得张某信任后,黄某以“拜师费”为由,向张某收取了18.8万元的费用,称“收徒”后,将一对一向张某的儿子终身教授街舞课程。

张某依约付款后,黄某却一直让张某儿子和缴纳大课费用的学生们一起训练,从未给张某儿子进行过一对一私教培训。张某发觉后,向黄某提出异议,经过多次沟通,黄某拒不改正,也不愿按照原告儿子实际参与的大班课程价格与原告结算并退费。于是,张某将黄某告到法院,要求他退款。

截至起诉之日,张某儿子共在黄某处进行了230个课时的大班街舞课程培训,课时总价为19550元(230×85=19550)。张某已缴纳的课时费结余168460元。张某认为,黄某以“拜师费”名义一次性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行为已违反了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庭审中,黄某认为,他与张某儿子通过拜师行为建立的师徒关系,不属于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师徒关系。在收徒后根据原告儿子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上课下、一对一、多对一、大课的体能提升,以及参加各类业内交流比赛、人脉资源的分享以及请业内专家对其指导等。因此,不能按照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来核定被告黄某的工作量。张某因为黄某自身在街舞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自行要求儿子向黄某拜师,且其儿子在拜师学艺后已经颇有成果,在街舞比赛中都取得了很好的名次以及奖金。如果要退费,应该按照上课的剩余费用来退给原告。

焦点一:

“师徒关系”的实质认定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双方“师徒关系”较之常规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存在一定差异,但从双方的“师徒关系”实质来看,其合意的目的是由被告黄某为原告的儿子提供不定时,且形式多样的街舞教育培训,原告向黄某一次性支付培训费,培训时间为长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身份关系的依附性,但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由黄某教授原告之子相关舞蹈知识,并熟练掌握舞蹈技能。

其次,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但对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价格,原告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和黄某应当履行的教育培训义务,即合同的主体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合同的实质要素,都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约定,且双方都进行了实际履行,构成了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关系。

最后,黄某以其提供的培训服务并非固定时间和地点的培训,还包含了非常规性的教学和指导为由,辩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教育培训关系。但教育培训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付费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提供的具体方式并不影响教育培训关系的认定。因此,双方达成的师徒关系具备教育培训关系的本质特征,所以,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焦点二:

“师父”是否应当退还费用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某就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庭审中双方也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关系,对此予以确认。而对于是否应当退还费用的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首先,双方在建立合同关系之初只约定了一次性的拜师费用,而并未就培训时长、单节费用等培训单价进行约定。

其次,双方对原告之子接受教学的具体时间各执己见,且基于前面所述,双方之间的培训时间较之一般培训合同存在不固定性,同时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黄某抗辩认为其自2022年至2023年期间,提供了线下线上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在课时之外也提供了部分非常规的教学辅导,该陈述也符合民间“师徒关系”的培训习惯。

因此,五华区法院根据黄某已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内容并参考被告黄某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价格,酌情认定其已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费用为68000元,判决黄某应对剩余的120000元予以退还。

一审判决作出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张赟 张海彤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李鸿睿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