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靖远县法院首例非法狩猎野生蝎子案宣判,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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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3年7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明知靖远县在禁猎区、禁猎期,却悄悄使用禁用工具蝎子灯、铁镊子等工具多次在靖远县三滩镇周围的荒山上捕捉野生蝎子,后将捕捉的野生蝎子售卖到本村村民张某处。2023年8月31日,罗某某在张某处售卖野生蝎子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1.检材均为蛛形纲目钳蝎属条纹正钳蝎;2.条纹正钳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罗某某违法所得172元。靖远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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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告,将蛛形纲目钳蝎属条纹正钳蝎纳入名录,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狩猎、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靖远县法院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当前正值蝎子的重要繁殖期,为确保野生蝎子的物种安全,请广大群众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丨靖远县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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