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消条》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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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针对我国

近年来在传统消费领域与

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强制搭售、不公平格式条款

预付式消费侵权、大数据“杀熟”

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

均予以精准回应

诚诚提醒市民朋友们

关注《消条》这九个方面

01

免费商品和服务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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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律师解读

《消条》结合当下常见的市场模式,针对经营者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并重点新增了瑕疵免费商品或服务的合规要求,商家不得以“免费提供”或者“赠品”为由免责

但对于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并非要求“完美无瑕”,如果存在瑕疵的,经营者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①该商品或服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②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性能;

③向消费者如实告知。

同时应当注意,该条款只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轻微瑕疵,如果质量本身有问题,即使经营者如实告知消费者,也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02

价格差异的前提

必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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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律师解读

针对现在商家通过搜集消费者偏好喜爱、交易习惯、交易频率、经济状况等大数据在打车、酒店预订、网络购物等场景出现的“杀熟”,《消条》为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规定即使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也应当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将营销规则、计价算法等与价格或收费标准有关、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03

自动续费应当以

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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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律师解读

在日常生活中,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内容越来越多,但是到期后,有些经营者平台并不会提醒消费者是否自动续费或展期,而是“一扣了之”,导致消费者因此额外支出费用。《消条》此条款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事项,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04

搭配方式提供商品

或服务应当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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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十一条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针对当下流行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在扫码支付时强制注册,或者消费者在线订票时被要求捆绑购买代金券等强制搭售、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现象,《条例》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以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05

网络直播等应当在

显著位置标明商家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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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十三条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律师解读

近年来直播电商市场创造了新的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消费者维权之路也变得艰难。《消条》明确规定了直播间需要显著标明实际销售商家的名称,确保消费者在维权时能够准确、快速找到相关责任人,不仅为消费者的诉权提供了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直播间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简单来说,要求直播带货时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是当下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06

直播平台有责任提供

直播间运营者

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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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律师解读

在直播带货越来越火的当下,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被直播间的话术和“饥饿营销”气氛影响导致快速下单,而对商品质量、经营主体等内容并不了解,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往往无法追溯,维权困难。此次《消条》要求直播平台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并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简单来说,就是以后消费者在直播间消费遇到问题时,平台有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而不能以涉及隐私等理由拒绝提供商家和直播间相关信息,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概念。《消条》的正式施行,会让直播电商各个环节的主体有了更清晰的责任划分,以往发生消费争议时商家、直播间、平台相互推诿、“踢皮球”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少。

07

预付式经营者停业或

更换场所应当提前告之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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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律师解读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之风吹遍不少行业,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等商家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的现象也频繁发生,造成的消费纠纷也成了“老大难”问题,是当前消费维权的痛点和难点。《消条》针对预付款行为从三个方面强化了经营者义务:

①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②强化按约履行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③明确“事中告之”的义务,即当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且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同时,此次《消条》还为预付式消费设置了专门的行政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08

不得利用投诉、举报

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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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律师解读

针对现在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不法“职业打假人”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消条》明确规定了针对这一现象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又保障了消费者的依法投诉举报权利不受影响,使消费者正常、合法地寻求法律保护的诉求和渠道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和贯彻,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进行了保障。

09

商品标签标识或宣传材料瑕疵

有可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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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解读

有的经营者可能认为这一条是针对商品标签标识或宣传瑕疵的完全免责条款,认为只要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就不构成欺诈。但实际上根据该条规定,商家还要同时满足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且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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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