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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截图)

为加强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促改,我们选取了近年来全市社保基金管理职务犯罪的4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全部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作案,涵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各县(区)人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对照典型案例提示的社保业务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照剖析,深入查找基金管理薄弱点,切实消除问题存量,遏制问题增量,守住守牢基金安全底线。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一、伪造材料,骗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金

陈某某,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职称股工作人员。2000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陈某某利用管理人事档案工作之便,2004年至2009年,伙同县纪委原工作人员朱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及他人为陈某某母亲、公婆三人伪造人事档案、违规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退休,至2017年案发,共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金共计45.94万元。

2019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资金全部追回。

二、虚构缴费二维码,贪污社会保险费

穆某某,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某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中心原职工,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征缴核算工作。

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穆某某将个人支付宝的名称更改为“某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中心”,在未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违反规定通过该支付宝、个人微信、现金方式收取养老保险费646623.8元。穆某某个人收取养老保险费后,将其中的8015元上交到单位财务室入账,其余638608.8元未上缴,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020年12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涉案资金已全部追回,并上缴社保基金专户。

三、收不入账,挪用参保人员社保缴费

韩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1999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某县原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

2017年4月至8月,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孙某某、李某某、刘某、韩某某及11个行政村协管员将收取的养老保险金中的190万元,以转账或存现的形式陆续存入至韩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6月至8月,韩某某分5次将190万元转入至其妻子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共盈利2.66万元。2017年9月至11月,王某某将基金赎回后将190万元转回至韩某某个人银行账户,韩某某将其挪用的190万元转回至镇人社所工作人员李某某、孙某某账户,由二人取现后分别补交至村民养老保险个人银行账户。

2022年4月,韩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7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

四、伪造档案,骗取养老保险金

贾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生,高中文化程度,1984年3月参加工作,199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某县劳动局工伤保险管理所副所长。

1996年,贾某某伪造其母亲张某芝、婆母刘某姣国有企业职工档案,利用其濮阳县劳动局退休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所会计的职务便利,违规为张某芝、刘某姣补缴养老保险费,骗取了以张某芝、刘某姣名义发放的自1997年1月至2023年4月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03万余元。2008年,贾某某通过伪造其妹妹贾某敏虚假户籍信息、虚假身份信息退休职工档案的手段,办理了贾某敏虚假退休手续。2010年11月至2022年2月,贾某某以贾某敏名义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24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其用于家庭生活、购房等日常开支。

2023年5月31日,经某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8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述4起典型案例严重侵蚀社保基金安全,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这些案件的发生,既有个人理想信念丧失、纪法观念淡薄等原因,也有主管监管单位制度机制不健全、对干部职工教育监管不严格、对资金密集岗位廉政风险防范不到位等原因。各县(区)人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以案促改。全面梳理经办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把风险防控落实到社保业务经办、复核、审批等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的监督管理,落实定期轮岗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稽核内控,定期开展对重点业务的专项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风险。

广大人社干部职工要以案为鉴,切实增强法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知敬畏,存戒惧,坚决不碰基金安全红线。

来源:濮阳网

编辑:李春满

责编:赵 玲

初审:王 岐

复审:潘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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