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省民政厅收到举办者拟成立“XX省和谐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院”的申请材料。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业务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拟使用“和谐”作为字号。因“和谐社会”具有特定含义,该字号与主要业务相连,可形成新的业务领域,容易被社会公众误解为没有字号。经某省民政厅解释有关政策后,举办者更换了字号。

在日常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举办者拟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含字号或者使用与行(事)业领域相连的“擦边球”字号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举办者认为不含字号或者字号不明显的名称看起来更像“官办”的,更有“地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与事业单位性质不同、特征不同的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者都是为了公益目的设立、都提供社会服务,但举办主体和举办资产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民间性和非政府性特征。反映在名称上,二者区别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有字号,而事业单位没有字号。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字号是其与事业单位名称具有显著区别的特征,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加以区分。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可贪图“官办感”而违反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字号时,可在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别的前提下,结合所在行(事)业领域内在特征设计有寓意的、易被公众理解和记忆的字号,有利于更好地打造品牌、树立形象。

来源:秦皇岛市民政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