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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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二人育有两女,刘1和刘2。刘2婚后育有两子,朱1和朱2,但二人户籍并未落户于宅基地院落中。现房屋涉及拆迁,刘1至今未婚,主张享四分之一房屋拆迁款份额。

也迪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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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保障户内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享有宅基地使用资格的人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和通常的认定标准为户籍性质,即是否属于本村的农业户籍人口。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是刘1户籍登记地,且刘1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刘1对涉案院落宅基地应享有一定权益,在涉案院落拆迁时,其享有权益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应归刘1所有。因朱1和朱2户籍应不在涉案院落中,故涉案院落拆迁时登记的农业户籍人口为刘某、刘1、刘2、张某四人,因此涉案院落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上述四人享有,每人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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