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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三人被判刑,山西20名在校大学生开庭受审,百余人旁听。

只要用身份证帮忙开家公司

办理对公账户

就能包吃包住

还能赚一笔“佣金”?

你心动了吗?

但这个“划算”生意的背后是

危险的陷阱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待业在家的小杰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的兰兰。“买卖公司公户,薪资五千。”兰兰的一番介绍让小杰心动,便很快地答应了这个差事。

这份工作还真不错,不但薪资优渥,而且刚上岗就能拿到一部工作手机。按照兰兰的要求,小杰通过工作手机与重庆的小明联系,让小明帮助寻找开办公户的人。

2023年6月,小明通过兼职群发布一则消息。这样的操作模式对他来说早已是轻车熟路。了解小明的人都知道,他刚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出狱不久,监狱的改造工作并没有让他幡然醒悟,而是在刑满释放后仍然重操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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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家在重庆的小美看到兼职群中的这个“好差事”,便与小明取得联系。

一番沟通后,如此轻松快速的赚钱门道让小美颇为心动 ,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送给小明。后小明和小杰使用小美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注册了许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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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远不止注册公司这么简单。小明负责提供路费、食宿费,让小美从重庆坐车到河南省某镇。接着在小杰的带领下,小美在某银行使用许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办了公司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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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户办好后,小杰将营业执照、公户账号密码、U盾全部交给了自己的“老板”兰兰。小美因此获得2000元的好处费。

正是这个对公账户,成了电信诈骗分子洗钱的“中转站”。经查,许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账户被用于接受多人电信诈骗资金达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小明、小杰、小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

小杰、小明、小美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负相应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明、小杰、小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小明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考虑其主观恶性,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小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一、被告人小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小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小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追缴被告人小美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手机六部,予以没收。

小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晋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张 娜

ZHANGNA

城区法院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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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却将对公账户变成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相较于个人账户,对公账户资金流动量大,更利于资金的流转。随着政策的放宽,注册企业的准入门槛逐渐降低,在银行对个人账户实行严格管控的当下,一些犯罪分子挖空心思,盯上了对公账户买卖的黑色交易。

为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忌被“无风险”“不用担责”等说辞冲昏头脑,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很可能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

毛某等20名在校大学生

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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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某高校在校学生刘某某为非法获利,按照身份不明的上线人员指使,组织同学、朋友使用个人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某微信小程序进行实名认证及电子签名完成公司注册,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按照每个公司电子营业执照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线人员。

多所高校的在校学生相互介绍加入,20名被告人先后通过上述方法注册上千家公司,并将电子营业执照出售。

上线人员使用各被告人注册的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多名被害人的大量钱财被骗。

公诉机关认为

各被告人利用本人及组织的下线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企业后,非法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支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该系列案将择期宣判。

山西大学师生、太原师范学院师生、公安干警、人民陪审员代表、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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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