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随之而来的旅游景区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网友咨询:

关于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有何规定?

全少凤律师解答:

旅游经营者在组织团队旅游尤其是老年团旅游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领队随团,配备常用药品,涉及旅客人身安全事宜时应进行风险告知,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妥善处理;旅游辅助服务者在组织活动时应考虑旅游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提供安全、合适的场所环境,维持秩序、规范指引,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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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少凤律师补充: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基本要求,为了降低游客旅游出行风险,平衡实践中旅游景区经营者责任义务的承担,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善旅游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少凤律师

执业于广东升言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