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信丰县橙乡液化气有限公司因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被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二万元。

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21日对信丰县橙乡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信丰县橙乡液化气有限公司在燃气经营中,因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属实。

信丰县橙乡液化气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燃气经营规定的违规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第十条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规定。信丰县橙乡液化气有限公司被处以人民币2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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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