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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款3.68万余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当事人名称: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D5W9WR91详细地址:冠县经济开发区杭州路与东环交口往南20米路东2024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河北沧州组)对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反馈在你公司南侧无名企业车间内有一个喷漆房,7台焊机,无焊烟净化设备,现场未生产,喷漆房有5月9日、14日、16日生产记录,显示喷油漆,使用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生产记录单,但是现场询问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老板,老板说,是别人借用的生产记录表单的问题。

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反馈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查为冠县桦坤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冠县桦坤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注册营业执照,该报表是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区分生产任务,对钢结构进行喷漆生产活动的记录表,喷漆房为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新建,无使用痕迹。核查发现你公司南车间内中部至西首地面有明显喷漆痕迹,车间内南侧墙体下方摆放有槽钢支架,槽钢支架上方附着物为沾染油漆,经查你公司5月9日、14日、16日有喷漆行为,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情况表(部分节选)1份,证明河北沧州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相关问题反馈我局;

2、2024年6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3、2024年6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1525MAD5W9WR91001Z)各1份,证明你公司机械加工项目履行排污许可的情况;

5、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24年5月9日、14日、16日的“冠县桦坤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生产记录的情况;

6、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侯墨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海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4〕3-14号),责令你公司30日内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采取措施,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2024〕3-14号)和送达回证(聊(冠)环责改〔2024〕3-14号)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2、2024年6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2024〕3-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2024〕3-14号)等证据为凭。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5;

2、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修正因素未选择;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5的情况;

2、2024年6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5的情况;

3、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厂区位置图和《冠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冠县综合工业园区的通知》(冠政发〔2019〕64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的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1份(部分节选),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手续为豁免的情况;

5、2024年6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公司员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情况;

7、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8、冠县桦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5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