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嫌程序违法的案件二审开庭,让湖南副中心城市衡阳再度被舆论聚焦。

该案涉及当地商业地标项目“崇盛国际中心”——总占地约205亩,规划投资额高达12亿元,属于衡阳市重大服务业项目之一。

衡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亿龙被冠以这一系列重大项目的“总设计师”和“总指挥长”头衔,经常调度推进该项目建设。2016年4月,李亿龙落马。此后,“崇盛国际中心”项目亦烂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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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终审判决,后案重复起诉

在李亿龙落马之后,2016年年底,“崇盛国际中心”项目开始分崩离析。

因经营理念不合,该项目外来投资股东西安市筑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筑美”)被迫退出。根据退股协议,项目大股东湖南崇盛晶珠集团(以下简称“晶珠集团”)需要向其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约1.2亿元。

事实上,晶珠集团在支付完400万本金后开始违约,便不再偿还。晶珠集团通过该项目资产,其后又在衡阳市当地银行贷款2.4亿元,股权担保向衡阳市城投公司借款2亿元。即便如此,晶珠集团仅再给西安筑美公司支付3800万元后,又继续违约。

2019年4月,西安筑美将晶珠集团及其董事长欧阳斌诉至法庭,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收益金和违约金。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2022年11月份由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支持西安筑美的相关诉请的判决。

可是,本已尘埃落定的案件,却在2023年又起波澜。晶珠集团和子公司湖南崇盛晶珠置业公司又以“腾退房屋”返还物业和支付“占用费”为由,将西安筑美和相关公司、自然人诉至衡阳市石鼓区法院。

同一事实,在此前湖南省高院终审的案件中,已经认定西安筑美没有占有使用晶珠集团物业。可石鼓区法院不仅受理了起诉,还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晶珠集团的诉求,要求西安筑美等方返还相关房屋物业并支付高达2500余万元的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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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六大焦点

判决后,该案件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均产生了极大争议。

5月28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四位著名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论证。专家们着重指出:一是本案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应当交由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二是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与前案实质相同;三是本案被告对案涉商铺不构成无权占有,一审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对此,重庆青年报社所属《独角新闻》刊发报道称,这是“一起应当交由仲裁的民事纠纷却被法院审理判决”。报道称,这起民事纠纷涉嫌严重程序违法,法院对该案没有主管权,并且该案涉及的事实早有生效判决,原告属于重复起诉。

6月26日,衡阳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六个:1、本案移交房屋的范围?2、一审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3、西安筑美公司、杰联公司、张海波、张海飚、余鑫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5、一审程序是否违法?6、曲奇岛公司是否存在无权占有的情形?

二审开庭时,西安筑美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曾签订有《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衡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而一审法院驳回了西安筑美提出的主管权异议,将本案纳入法院管辖。

律师认为,西安筑美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的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侵权行为,前案已认定并生效。一审法院重复受理起诉,并判决筑美公司共同承担返还案涉商铺和支付商铺占用费的法律责任,是极其明显的错误判决。

在该案中,晶珠集团将该项目的总经理张海波同样列为被告。其代理律师称,本案中张海波曾担任晶珠置业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均是以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未以个人名义参与占有案涉房屋商铺,其法律后果只能由法人承担,不应由张海波个人承担。

二审中,张海波本人亲自出庭应诉。张海波称,他曾作为项目职业经理人,协助欧阳斌打造了晶珠广场和崇盛国际中心项目。如今欧阳斌将其个人拖进官司,导致其个人账户和财产被查封,家庭日常生活遭受极大打击,属于“欧阳斌对其个人的报复”。

晶珠集团董事长被称为湖南衡阳的“神秘富豪”,他打造的商业地标项目众人皆知,其本人却异常低调,几乎不出现在任何公众场合。在该案二审公开开庭中,通过张海波的当庭陈述,欧阳斌的模糊身影第一次呈现在公众面前。

由于此案引发的社会关注,媒体调查披露称,近两年欧阳斌和晶珠集团突然剧增诉讼几百起。据公开资料显示,晶珠集团已经被判决待执行的案件便超百起,这些案件标的大的过亿,少的只有3000多元。这里面,有其拖欠员工的工资,有大量供应商的货款,有小业主的返租款,同时还有其建筑商、供货商、投资商等大量款项。

但诡异的是,晶珠集团和欧阳斌所涉许多案件,由于其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裁定终止执行。

衡阳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欧阳斌依然居住在长沙的别墅中。有债权人怀疑,晶珠集团所持有的大量资产和财产,已怀疑被各种手段进行转移,一旦破产清算,“将债务黑锅甩给合伙投资人、合作商家、供应商,甩给所有的业主和所有的员工,这将为衡阳当地的营商环境埋下巨大隐患。”

律师点评

北京市律协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岩律师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应当交由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在衡阳石鼓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对于驳回了西安筑美提出的主管权异议,却没有作任何解释,明显是在回避该程序违法的问题。

实际上,在法院没有主管权的前提下,不管哪个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都属于程序错误,且这个程序错误一直存在。因此,衡阳中院在审理时,发现所处置的本案相关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此外,虽然本案诉讼主体在晶珠置业公司、晶珠集团、西安筑美之外有所增减,但是重复起诉中对于前案、后案诉讼主体的认定并不能局限于完全一致,否则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增加或删减诉讼主体的方式对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予以规避,最终也只会导致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馨颐律师:

分析本案前后案件当事人中均有晶珠置业公司、晶珠集团和西安筑美公司,诉讼标的均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前后案件诉讼请求也完全重复,并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否认了前案的判决。

因此,本案晶珠置业公司、晶珠集团对西安筑美的起诉是明显的重复起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重复起诉是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机械理解而出现的错误认定,明显违背了“一事不二理”的诉讼基本原则。

实质上晶珠置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试图通过本案诉讼来否认、改变前案生效判决。二审法院完全能够也应该洞察到晶珠集团的不良目的。

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

近两年来房地产商业遭遇时代巨变,面临新一轮“生老病死”,因此合作伙伴对簿公堂,在房地产公司和项目运营中屡屡发生。本案中的张海波虽然曾担任公司的高管,亦或是股东,但只要其并未与上述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也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法定的事由,就不应当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分析本案背景,晶珠集团似乎在“有技巧地”使用各种司法手段,拖延处理债务。但其所有债务是清晰的,也不会凭空消失,其债权人有数百个之多,不仅数目巨大,更牵扯到全国各地的知名品牌。

面临债务压力,有的企业可能会将经营不善的“黑锅”甩给消费者和投资者,甚至将烂摊子甩锅给政府。如果消费者和投资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定会对当地营商环境产生严重质疑和失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是保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归根结底,当地司法机关如何及时纠错、公正司法,避免发生伤害衡阳市营商环境的重大舆情,是考验衡阳市政法系统的一道必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