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新修订的《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藏恐龙化石,违反《条例》最高可处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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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恐龙博物馆的馆藏恐龙化石。

《条例》是河源市首部实体法,自2017年3月6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进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为河源市打造独有的“三位一体”恐龙文化品牌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为加强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活化利用、助力河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重点对主管部门职责、保护管理措施、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进一步明确细化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及专家委员会制度,形成分工更加明确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恐龙化石的收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藏恐龙化石。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恐龙化石送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经鉴定为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纳入市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进一步完善了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移动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适当地提高了处罚下限和幅度。

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有导致恐龙地质遗迹遭到破坏且没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界标移动或者破坏导致恐龙地质遗迹遭到破坏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河源境内100多平方公里的红砂岩层,为统治地球1.6亿年的恐龙王朝,留下了一个珍贵的档案——河源恐龙博物馆馆藏恐龙蛋化石近2万枚,数量居全球之冠;馆藏16具恐龙骨骼化石个体,发现恐龙足迹化石8组168个,河源拥有世界上罕见的集恐龙蛋、恐龙骨骼、恐龙脚印“三位一体”的珍贵恐龙化石资源。

2016年,为了保护恐龙化石资源,河源制定了首部实体法——《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通讯员 粤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