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小峰、鲁静怡

近期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中遇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并因该问题引发了寻衅滋事的问题。笔者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分歧很大,有的认为可以继承,有的认为不能继承,并且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基于此,笔者针对该问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查找了司法案例,对于该问题作出分类分析,通过法律规定与司法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成功的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有效沟通。

说到土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解决了温饱问题。现阶段,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又提出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所有,承包权中又派生出经营权,承包农户可以对经营权进行流转。基于上述政策,2018年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具体的承包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中,第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林地承包经营权外不可继承,第二种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下文将作具体分析。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而非个人,如果家庭中部分成员去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仍然有效,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如果家庭全部成员去世,则该承包经营权消灭,对应的承包地也将由发包方收回。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属于成员权,具有身份属性和保障属性,因此不能够发生继承。承包人死亡后,承包人的继承人只能依据《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继承承包收益这一经济权利。

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一款相区别,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做出了特别规定,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承包人”这一身份继续承包。这一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保护林地承包人收益权的问题。北京三中院作出的乔秀荣、杨树勇诉张春连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立法目的:“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俗语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林地一般前期投入大,后期才见收益,不同于耕地、草地一般投入较小且当年投资当年可收益,若因承包人死亡就收回林地,则不利于承包人权益的保护,将严重影响承包人投资的积极性,故立法者特别规定了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切实消除了承包人的后顾之忧。”

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这里的“其他方式承包”指的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具体方式是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之所以可以继承,是因为这一权利并非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获得的,也不属于保障性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因此允许继承。

四、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保护

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一个引申问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但是在同一个家庭范围内,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后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针对妇女出嫁后是否还继续享有这一继续承包权的问题,法律作了特殊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妇女和男性平等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与性别或嫁娶无关,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成员身份,就依法享有权利,判断妇女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看妇女是否是家庭户的成员以及是哪一具体家庭户的成员。

妇女婚嫁并不会使妇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同时,也不等于妇女可以享受原居地和现居地双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妇女在农村因婚嫁问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而丧失成员权。但是,《农业农村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458号(农业水利类295号)提案答复摘要》中也指明:“关于农村妇女的承包权益保护应当坚持‘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原则。”由于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性特征,妇女已加入另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享受成员权后,自然不可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土地问题又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在农村,很多纠纷都是因土地而起,所以,理清土地承包权属问题对于定纷止争以及划分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案件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整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以期与读者共同探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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