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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16时07分左右,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F***0小型轿车行驶至许昌市灞陵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南200米时,被许昌交警五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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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王某某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在此许昌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编辑:齐畅
审核:王淼
终审:何永超
来源:许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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