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内容公平交易调解委员会(The Content Dispute Resolution Committee)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首尔的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the Korea Creative Content Agency)成立,旨在迅速、公正地解决内容争议。该委员会由法律专业人士、学者、内容专家和用户保护专家组成,负责处理内容提供商、用户和公众之间的纠纷。委员会根据游戏、教育、广播、出版、音乐和表演等内容类型分为四个部门。

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包括要求和调查答复、召开调解会议以及在 60 天内提交调解计划。相关网站 (www.kcdrc.kr) 为这些活动提供支持。此外,由 28 名专家组成的 "内容公平贸易法律咨询组 "提供法律建议,以预防纠纷并支持内容产业的公平贸易。

这一调解制度有望减少与纠纷相关的时间和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从而促进内容产业的发展。

举报内容产业中的不公平行为

举报内容产业中的不公平行为

考虑到内容公司难以单独和明确应对的情况,通过报告损害案例支持咨询。

需举报的行为

需举报的行为

  • 根据相关法律及附属法规,认为个人或公司因不公平行为而遭受精神、身体或经济损失的事实时;
  • 即使没有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文化产业中经常出现不公平行为时;
  • 针对与文化产品生产或文化艺术服务相关的内容经营者或员工的不公平行为;
  • 相关法律和附属法规: 《文化产业振兴法》第 12 条第 2 款、《内容产业振兴法》第 24 条、《音乐产业振兴法》第 26 条、《游戏产业振兴法》第 31 条、《漫画振兴法》第 9 条、《影视振兴法》第 28 条、《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第 6 条第 2 款、《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第 23 条等。

举报方式

举报方式

向委员会报告不正当行为的综合窗口

将公正共赢中心和内容公平交易调解委员会两机构承担的内容产业不正当行为损害救济功能进行整合,统一举报窗口(发挥两机构的优势,补充其不足,实施客户友好型纠纷解决管理服务)

※内容公平交易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内容产业振兴法》第 29 条的规定,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双方自愿参与的协议,顺利解决纠纷。

委员会简介

委员会简介

委员会将尽最大努力建立健康的内容交易和流通秩序,保护用户,为内容产业创造公平的流通环境。委员会旨在通过促进内容产业内的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成为韩国内容产业的基石。

《内容产业促进法》第 29 条

(内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设立)

相关立法:《内容产业促进法》第 29 条第 1 款

随着网络和设备的发展,内容产业不断壮大,内容产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新型纠纷也随之增加。为了内容产业的稳定发展,有必要建立制度机制,提前预防这些纠纷,并将纠纷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因此,成立了内容公平交易委员会,以调解内容产业参与者之间、内容产业参与者与用户之间以及用户之间有关内容交易或使用的纠纷。

主要里程碑

2011 年 4 月:启动第一个调解委员会

2012 年 4 月:设立内容争议专业咨询热线(1588-2594)

2012 年 6 月:与反腐败和公民权利委员会的国家 Sinmungo 在线民事投诉服务整合

2012 年 7 月:被指定为与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有联系的调解组织

2012 年 8 月:被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定为消费者纠纷调解组织

2014 年 4 月:启动第二调解委员会

2014 年 11 月:与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法院联动调解机制

2015 年 5 月:与首尔西区法院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法院联动调解

2016 年 10 月:与首尔高等法院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法院联动调解

2016 年 11 月:被水原地方法院指定为法院联系调解组织

2017 年 4 月:启动第三调解委员会

2019年9月:签署电子交易纠纷解决业务协议(首尔市、韩国消费者组织全国委员会、韩国互联网和安全厅、韩国消费者厅)

2020 年 4 月:启动第四调解委员会

2023 年 5 月:启动第五调解委员会

2024 年 3 月:与韩国消费者厅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内容领域争议调解合作关系

何为委员会

《内容产业促进法》第 29 条规定:"应设立内容公平交易委员会,以调解内容提供商之间、内容提供商与用户之间以及用户之间与内容交易或使用有关的纠纷。因此,我们的委员会将调解与内容交易或使用有关的任何争议。

内容包括代码、文本、形状、颜色、声音、声音、图像和视频(包括其组合)等材料或信息。内容的种类繁多,包括电影、音乐、游戏、出版、印刷、广播视频、文化资产、漫画、人物、动画、寓教于乐、移动、设计、广告、表演、艺术品、工艺品、数字内容、用户生成内容和多媒体内容。

谁可以申请内容争议仲裁?

谁可以申请内容争议仲裁?

内容提供商

提供商之间有关内容交易的争议

在以下情况下,提供商之间可能会发生争议:

  • 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双方产生分歧。
  • 对合同签订时未详细说明的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 签订合同时未承认现有的强制性规定。
  • 对未履行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判断存在不同意见。

内容用户

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争议

在以下情况下,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可能会发生争议:

  • 根据《条款和条件管理法》,对似乎不公平的条款存在分歧。
  • 对用户不利的条款多于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第 2009-51 号通知中规定的条款。
  • 提供商的政策导致用户之间的歧视行为。
  • 对《内容产业促进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公平标签和广告法》、《青少年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存在不同解释,导致在内容使用方面出现分歧。

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争议

用户之间可能会就内容交易和使用产生纠纷,包括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责任及其他相关事宜有关的问题。

定义

  • 内容提供者: 从事与内容生产和传播相关的经济活动的个人/公司。(本法第 2 条第 5 款)
  • 内容制作: 内容的创建、规划、开发和生产,包括将内容转换或处理为电子形式。(本法第 2 条第 3 款)
  • 用户:使用内容提供者提供的内容的人。(本法第 2 条第 6 款)

争议案例

争议案例

与游戏有关的重大争议案例

  •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游戏的退款纠纷
  • 与付款有关的纠纷,例如退订、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
  • 服务中断引起的纠纷,如游戏服务器连接问题、各种游戏内错误和 bug
  • 因使用非法程序和游戏内物品现金交易而导致的账户暂停相关争议
  • 因账号被盗而引起的损失赔偿纠纷

与媒体(音乐、电影、动画、广播、广告)相关的重大纠纷案例

  • 未成年人使用付费 IPTV 内容的退款纠纷
  • 广告制作和广告代理服务欠费纠纷
  • 与录音制品的使用和发行有关的纠纷

与知识信息有关的重大争议举例

  • 与内容相关软件或应用程序的开发有关的争议
  • 有关在线课程退订或合同终止的争议
  • 有关在线课程材料和促销礼品退还的争议

与角色及其他(漫画、表演、角色、出版)相关的重大纠纷案例

  • 与名人的独家合同纠纷

委员会无法支持的案件

委员会无法支持的案件

本委员会只能调解基于《内容产业促进法》的案件。即使争议涉及内容的交易或使用,本委员会也不能调解以下争议。

根据《内容产业振兴法》第 29 条第 1 款的但书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纠纷适用《著作权法》,与广播通信有关的纠纷,根据《广播法》第 35 条第 3 款属于纠纷调解范畴的,或根据《电信事业法》第 45 条属于仲裁范畴的,适用相关法律"。

内容争议调解的例外情况

  • 与版权有关的争议

: 这包括有关版权和邻接权的所有权、评估和所有方面的争议。

运营商之间与广播有关的争议

: 这包括广播经营者、中继有线广播经营者、音乐有线广播经营者、电子显示广播经营者和网络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具体例子包括

  • 与广播节目的供应和获取有关的争议
  • 与广播业务领域相关的纠纷
  • 与转播权等财产权有关的纠纷
  • 与广播运营商的联合项目有关的问题(不包括《垄断管制和公平交易法》第 19 条第 1 款禁止的行为)
  • 其他与广播业务经营相关的纠纷

与电信有关的纠纷

: 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或经营者与用户之间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如

  • 《电信业务法》第 33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 与提供、共同使用、批发提供、互联或在 90 天内共同使用设施和信息有关的协议
  • 有关提供、共同使用、批发提供、互联或共同使用设施和信息的协议的执行或赔偿
  • 与电信业务有关的其他争议或其他法律规定应由韩国通信委员会仲裁的争议

参考法律

参考法律

  • 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第 19 条(禁止不正当串通行为)
  1. 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2. 设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条件或付款条件
  3. 限制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装运、运输或交易
  4. 限制交易区域或交易对象
  5. 妨碍或限制建立或扩建用于生产或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设施或设备
  6. 在生产或交易过程中限制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和规格
  7. 联合执行或管理业务的主要部分,或为此类联合执行或管理而设立实体
  8. 确定与招标或拍卖有关的事项,例如投标人、价格或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9. 通过妨碍或限制其他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内容,严重限制特定交易领域竞争的其他行为
  •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Act, Article 33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 《电信事业法》第33条(损害赔偿)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提供电信服务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用户损失。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用户的故意、过失造成的损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相关参考】

【相关参考】

[文化体育观光部] 成立内容公平交易委员会,解决内容纠纷 (https://www.korea.kr/news/policyNewsView.do?newsId=148805068)

内公平交易调解委员会于4月27日成立,旨在迅速、公正地解决内容纠纷。

□ 公平交易调解是专门解决内容纠纷的调解机构。最近,在内容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内容纠纷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背景下,为了迅速、公正地解决内容纠纷,公平交易调解于4月27日在韩国内容振兴院分院(首尔市江南区驿三洞论岘路525号)正式成立。公平交易调解是管理内容提供者、内容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纠纷的调解机构,任何公民都可以就内容纠纷向其提出调解申请,该委员会给出的调解建议具有与法院调解同等效力。

□ 公平交易调解由法律界、学术界、内容专家、用户保护专家组成。公平交易调解调解成员由法律界、学术界、内容产业、用户保护组织推荐,分为4个部门(游戏、教育、广播视频、出版、音乐、表演等),其中包括9名法律界人士、5名大学教授、5名各领域内容专家、1名用户保护专家。4月26日,首尔大学法学教授成乐仁(音译)在第一次公平交易调解会议上当选为委员长。为了高效地进行各内容领域的纠纷调解,考虑到内容纠纷发生的频率和专业性,将委员会分为4个部门(游戏、教育、广播视频、出版、音乐、表演等)。

□ 内容相关纠纷调解应迅速公正地处理。公平交易调解在收到内容纠纷调解申请后,要求、确认并调查答辩人的答复,将其提交调解会议,并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60 天内制定调解计划并提交给各方。此外,网站 (www.kcdrc.kr ) 还用于支持整体调解,例如纠纷咨询、调解程序指导、调解申请的接收和通知、调解会议的支持、调解决定的准备以及调解文件的交付。

□ 运营“内容公平交易法律顾问团”,提供内容公平交易委员会及纠纷应对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除了运营公平交易调解委员会外,内容公平交易法律顾问团还运营法律咨询服务,以引导公平交易,提前预防纠纷,并在发生纠纷时准备适当的对策。公平交易法律顾问团任命了28名公平交易领域的专家,包括律师和大学教授,作为顾问团成员,提供内容交易时审查合同、解释法律、应对纠纷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 内容纠纷调解制度的引入有望为内容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该制度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时的心理负担,并迅速处理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有望为内容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来源] 韩国政策简报 (www.korea.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