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达人在直播间带货取得坑位费和销售佣金、短视频种草取得品牌推广费、平台给予博主的爆款内容奖励等,都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来源的收入,有的主播按工资薪酬纳税,有的主播则按劳务报酬纳税,两者如何区别呢。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等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咨询、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果主播与MCN机构、品牌方、平台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受单位的管理,则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主播与接受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独立地从事广告、经纪代理、表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两类所得的区别主要在于主播工作是否具有独立性。前者主播是单位员工,与单位间存在隶属关系,工作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和安排;而后者主播与接受劳务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系依据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提供约定劳务。目前主播与机构间以建立劳务关系为主,建立劳动关系相对较少。

搞清楚工资薪酬和劳务报酬的区别,那究竟那种收入税负更低,更“省税”呢?简单来讲,劳务报酬相较工资薪金更省税。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税法,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属于“综合所得”,具有按次预缴,按年计税的特点。个人年度内每次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所得按实际取得收入100%计入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按实际取得收入的80%计入综合所得。也就是说,80万元的工资薪金与100万元的劳务报酬税负是相同的。不要小觑这20%的差别,综合所得实行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应纳税额的差距可能远远大于20%,收入中等或较高者影响更为明显。

现实中很多人,甚至一些财务工作人员都有相反的错觉,认为劳务报酬税负远远高于工资薪资。这种情况是如何产生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未关注税法的重大变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重大变化之一是从过去单一的分类征收模式转变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综合征收模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月(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旧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一定收入阶段劳务报酬税负可能远高于工资薪金。如果对新税法的变化不了解,就可能仍留有劳务报酬税负较高的印象。

二是未厘清预缴和应缴的区别。新个税法虽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但却实行不同的预扣预缴方式。工资薪金实行的累积预扣法,即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各月累计扣除,按照综合所得税率3%至45%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本期应预缴税额。而劳务报酬实行超额累进比例预扣法,扣除20%后每月(次)不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至5万元、超过5万元的部分,分别按20%、30%、40%预扣税款。可见,大部分场景下,劳务报酬预扣税额都会远高于工资薪金。但预扣不等于实际税负,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预扣税额高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