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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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

林发海撰述 刘经国整理

为被诬陷搞阶级报复者伸冤

1966年文革开始后,荆门县沙洋某厂成立了造反派组织“工派”,沙洋中学则成立了“新派”,这两个对立派别斗争非常激烈。沙洋某厂为准备武斗,开始制造枪、炮、手榴弹、地雷等武器。1967年,在试制地雷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了爆炸,炸死了两名工人。1968年,中央开始对全国的武斗进行整顿。我被县委组织部抽调,跟随县委机关干部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干宣队”)、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贫宣队”)进驻沙洋某厂,开展整顿工作。整顿工作还未收尾,我就被留在沙洋某厂担任政治工作股股长。

夏天的一天,天还未亮。有人到我住的棉织厂宿舍敲门,我听出是某厂医生顾某的声音。顾是沙洋某医院院长,兼职负责某厂和棉织厂职工医疗工作。我就问有什么事?他说他是来报案的,有阶级异己分子搞阶级报复,设计陷害他。我说你先回去,我马上就过来。

我连忙起床去某厂,他在厂门口等我。我说找个僻静地方谈谈,我们就到某厂堆废铁的空地上坐下来。他说:现在有阶级斗争的新动向,阶级异己分子搞阶级报复。沙洋某医院蒙某某是国民党的匪兵,在战场上打死过我军人员,肃反时我组织斗争过他。昨晚,他们夫妇合谋,设下圈套,以给他小孩看病为名,接我过去。我刚看病完,正准备离开时,他突然在我背后,用双脚踩着我的双鞋,一手扒我的汗衫,一手扒我的短裤,诬陷我与他老婆通奸。

我听后顿觉“双脚踩双鞋,一手扒汗衫,一手扒短裤”不符合常理,初步判断可能是一起假案。我对他说,那你把经过写下来,我马上立案调查。他写好案发经过交给我后,我越分析越觉得不合常理,更加觉得应该是一起假案,遂决定立案深入调查。

在我立案调查过程中,居委会和沙洋水陆派出所等单位领导,先后打电话责备我说:人家是个老党员,老干部,老八路,革命的年龄快有我们的年纪大。又负过伤,年老体弱,不会做那种坏事。并指责我“阶级立场”有问题。就连某厂的书记、厂长汪某也出面说,顾某不会做那样的事。我到汪的办公室,当面提出了两个疑问:一是顾体质弱反抗不过蒙,但有呼叫条件,顾为什么不呼喊?二是“双脚踩双鞋,一手扒汗衫,一手扒短裤”的情节不符合常理。我对汪说:我们一起来演示一下,看看有无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我来作为顾某,你来作为蒙某。我不反抗,你“双脚踩双鞋,一手扒汗衫,一手扒裤子”,看能否行?说完,我和他就在办公室演示起来。汪连站都站不稳,更不用说一手扒我裤子,一手扒我汗衫。

我又找到蒙某某的邻居井某某调查。井就住在蒙的隔壁,两家的卧室紧挨在一起,床对着床,中间仅隔一道芦苇杆加泥巴糊的墙,完全不隔音,两边的大动静都会听到。因为井自己是刑满释放的历史反革命,顾则是颇有资历的老革命。开始他顾虑重重,不肯开口,后来经我反复做思想工作,终于打消了他的疑虑,原原本本地讲述了当时的经过。事发时,他正在家里睡觉,只听到蒙像是拿着什么东西(后来了解是挑水的扁担绳),不断地抽打顾,并且怒斥说:“你这个坏蛋,你欺负我!”

经我进一步了解,终于真相大白。原来顾某长期与蒙妻(无业家属)通奸,蒙屡有怀疑,苦无实据,曾在门前蔴地里守候半月无果。后又冒雨爬到门前杨树上,穿着雨衣蹲守很久,仍无所获。一天晚上,蒙某见顾某和蒙妻都在门口乘凉,蒙故意对妻高喊:今晚我不得回来,有司机去栗溪拖木料,我要值夜班为司机烧夜饭,你和小孩早点睡觉。说完后,便大摇大摆地经过顾某的门口,向印刷厂方向走去(去某医院的必经之路)。马上绕道顺汉宜公路经沙洋化肥厂,绕回自家门口,猫在蔴地里守望。

不久,便见顾某进了自己的家门。由于蒙自己有历史污点,怕说不清楚问题,急忙跑去化肥厂宿舍,对同乡任某(车说:我家进去了“劳改”,请你们援助一下。我先回去抓,你们马上赶来。这样,蒙某立马快跑回家。顾某正和其妻发生两性关系,蒙便将顾赤身裸体拉下来。紧接着,任某带领一群工人,连同蒙一起将顾拉到化肥厂宿舍到厂区的路上。

当时已是夜晚十一点,工人上下班正换班的时候,顾被人群围着,赤身裸体地蹲在马路上。过后,顾求饶说,有事好说,你把我衣服拿来,我穿上后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工人便将顾的衣裤拿来,顾穿上后一到派出所,马上改口报案说,是蒙某夫妇合谋对顾实施陷害。所在居委会和派出所领导说我立场有问题,不为老干部说话,为阶级异己分子说话,也是因为只听了顾的一面之辞。

正当案情逐步明朗的时候,蒙某的老婆突然失踪了。因为缺少直接证人,一时还不能结案。半个月以后,蒙某的老婆才回来。我赶忙取了直接证据,使案件彻底定案。最后,组织决定给予顾开除党籍、开除工作籍处分。

七十年代末期顾向县纪委申诉,企图彻底翻案。经组织再次审查,原案事实结论维持不变。鉴于顾革命资历很老,应给予一定的生活出路,遂将原处分改为开除党籍,留用察看两年;开除工作籍,留用察看一年。两项留察期满后,顾回到原籍老家养老。

此案查处受到社会上的一致好评。回想当年,如果不是我顶着压力,这肯定会造成一起冤案。按当时政策规定,阶级异己分子搞阶级报复,是非常严重的政治事件,蒙某最起码也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开封包公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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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包公祠

为沙洋某某厂领导班子伸冤

1984年秋的一天夜晚,沙洋某某厂(集体企业,由原蔬菜生产合作社转制而来)领导班子,包括书记(、厂长、工会主席、会计四人,来到我家(时任镇纪委书记),声泪俱下地举报镇委、镇政府,无偿上收该厂在沙洋繁华地段新建的一幢四层楼房。次日,我去现场察看,只见镇工业办公室正在搬进该房的四楼。

当晚,我提请党委书记召开党委会讨论此事。我在会上指出我们镇委、镇政府犯了两条错误:一是无偿上收集体单位的楼房,占为镇有,是刮共产风的严重错误;二是该厂领导班子抵制这一错误行为,镇委、镇政府利用权力将其集体免职,是错上加错。个人的处理意见:一是镇委、镇政府向该领导班子作检讨;二是退还上收的楼房;三是在该厂职工大会上宣布恢复原书记、厂长、工会主席、会计四人职务;四是镇工办派人协助该厂恢复正常生产。

镇委会讨论后,镇委成员共有9人,有8人不同意我的意见,主要是说这样处理,不利于沙洋工业的发展。最后表决就形成了8:1的局面。我当即向书记提出:等冷静一段时间,请镇委再开会复议。会后,我就去了市委党校学习。

学习一个月后回到沙洋,去镇文卫办公室,该室胡某某(非党员)对我说:“老林啦,你何必与镇委作对呢?关于酱菜厂的房子8:1,大家都反对你。大家过得去,你也过得去。”当时,我认为镇委讨论的问题,不应让党外人士知道。我说:“你胡说什么?”他说:“我不是胡说,我有文件的。”我说:“你把文件拿我看看?”他真的将党办发的讨论某某厂的《纪要》拿出来给我看了,我当即冒起大火。说你把文件给我,我将《纪要》拿去四楼,找党委主要领导,当面质问他:“党的起码的规则你都不懂?党委讨论的会议《纪要》,你像文革发传单一样发给党外人士,我是党委委员该发的你至今不发,不该发的你到处乱发,你明天给我派车,我到荆门向市纪委汇报。”

我去市纪委汇报以后,第二天上午市纪委书记给某领导打电话,要某赶往荆门,市纪委书记对某进行了批评,说老林的意见是对的,要某对此案进行复议。之后,某主持镇委开会进行复议,某在会上第一句话就说,庹新友书记把我叫去削了一顿,说老林的意见是对的,要我们进行复议。这次会议复议结果,一致同意我原来的意见,无一人反对。最终,此案完全按照我的意见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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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餐饮个体户伸冤

1980年代初,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城镇居民在沙洋汉江堤头搭起了一排经营餐馆的棚子,早晚生意红火。有一个不热不冷的晚饭后约5-6点钟,餐馆业主回家休息了。镇城建委周某某领着一帮人,穿着雨衣(当时未下雨),戴着口罩(防人认出),以影响市容市貌为由,掀翻了部分经营餐棚。事后,汉江修防处的业主于晚上到周家讨说法,又被周从家里推出门外,栽倒在楼梯水泥坎上,摔得头破血流。她去医院缝合包扎后,第二天坐在餐棚的竹床上(汉宜公路边),呼天喊地,以伤“示众”。

时任工商所某领导到纪委办举报,我当即同他察看现场。只见业主头上绑着纱布,纱布外渗有血迹。餐棚被全部掀翻,生熟料、调料、灶具、碗盘、米面等用品,从堤面一直滚到堤脚,场面混乱、凄凉。此地人车来往较多,引得大量群众围观,人们议论纷纷,造成很坏社会影响。

当晚,我提议召开党委会讨论,并在镇委会上提出了四条处理意见:一是这是一起严重的违犯党纪国法的事件;二是肇事者必须上门赔礼道歉;三是赔偿经营业主的一切损失;四是给予肇事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当时,镇委会九人表决,八人反对我的意见。他们的理由是镇委的决定必须执行,否则影响镇委的威信。我最后表态,一是在本级党委会上我少数服从多数,无意见;二是我向市纪委如实汇报。第二天,我到市纪委专程给市纪委书记庹新友作了汇报,庹书记打电话给镇委书记,责成镇委复议。复议结果完全按照我的意见办,市纪委还对此恶劣事件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包公塑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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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沙洋某某厂会计伸冤

沙洋某某厂位于沙洋镇中部汉江边,是一个规模较大,有四五百名员工,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市属集体企业。记得大约是1988年,书记厂长由王某某一人担任,当时他有一笔违规开支被会计张某某依法拒付。王某某利用职权,撤销了张会计的职务,下放到仓库当保管员。会计不服,前来镇纪委向我反映。

经我深入该厂实地调查了解,其反映情况属实。我回镇后,打电话请王到镇纪委,向王指出了两条错误:一是会计依法履职,对违规开支拒付是正确的;二是因此撤销会计职务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对王提出了三条处理建议:一是在厂大会上作检讨,赔礼道歉;二是宣布恢复原会计职务;三是今后不得借机给会计穿小鞋,搞打击报复。

当时,王拒不接受我的建议和处理办法,并说:我们是市属企业,你们管的太宽了。我严厉批评王的错误态度,说党的组织是条条服从块块领导,这是党和政府给予的权力。在沙洋的央企、省企都没有你这样猖狂的,你若不服,一是你搬出沙洋,二是我们会同市交通局党委共同处理。我给你三天时间考虑。三天以后,将你考虑结果向我汇报。

第三天,王来镇纪委向我汇报说,已按照我的意见做了。后来,我去该厂私下了解,王某某的确按照我的要求做了。

2022年3月3日于广州

作者林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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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发海

【作者简介】林发海,湖北荆门人,1932年2月1日出生,1948年8月参加工作,1955年2月入党,退休前任荆门市沙洋县沙洋镇人大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