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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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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执法人员对斗门区白蕉镇某木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区内露天堆放约200个装有水性油漆的废旧塑料空桶,废桶内残留有水性油漆,堆放地面有部分油漆固体废料泄露,未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处理结果

该木制品厂擅自堆放、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于8月17日对该木制品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再次指导该木制品厂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公司对泄露废料及空桶进行处理。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2月21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附件1-固体废物污染类-第4.7项的规定,对该木制品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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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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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环保人联盟,网优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