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渝北法院执行局回来,一个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公共收益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花费近一年多时间总算执行到位,执行款已经打到我们当事人的账户上。物业是2010年10月入驻该小区的,物业自入驻小区以来,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营利活动,十几年来从未公示过代收代管的公共收益资金详细情况,一直将公共收益据为己有。在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撤出该小区,离场前未办理交接手续,拖欠业委会大件垃圾清理费等费用。

经过我们律师的努力,历时一年半,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这个案子总算执行到位了,物业公司已经支付给业委会十几万的公共收益以及业委会垫付的大件垃圾、化粪池清掏费用,案件获得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在法庭上,对方律师提出的理由是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我方律师的观点是小区的公共收益在性质上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要求返还公共收益,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所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观点。

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这5笔钱要归业主全体所有。第一是小区的广告收益,比如电梯间、公共栏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要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是代收代管,不得据为己有。第二是停车费用的收益,地面公共区域的停车费用可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第三是物业的租房收益,如果物业管理处占的是公共区域,物业就需要向业主支付租金。第四是场地的经营收益,小区里面如果有摆摊设点的,这些场地的使用费也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第五,所有收入的利息,小区内的各项收益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那么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自然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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