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已婚男子见情人深夜在外喝酒,便打电话质问对方,双方到出租屋见面后,因查看手机发生冲突、厮打,女子1小时后坠楼身亡,男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检方不予批捕,女子家人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81万余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杨花和马某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2个小孩,均在当地上小学,马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外出打工,杨花耐不住寂寞,与已婚男子杨勇发展为情人关系,并经常到杨勇的出租屋约会。
事发当晚,杨花在外面喝酒时发布朋友圈,杨勇看见朋友圈里有异性后,就打电话问杨花,又和谁在外面喝酒,并叫杨花去出租屋见面。
杨花喝完酒后,拿钥匙打开出租屋,与杨勇发生争执,杨勇要求翻看杨花手机,看她是否和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杨花拒绝后,双方发生厮打。
打架过程中,杨花、杨勇身上均有多处轻微伤痕,杨勇被打出鼻血,杨花脖子上也有掐痕,告诉杨勇,自己的一个亲戚,在西安发生一些事情,自己心情不好不想活。
杨勇发现杨花第一次跳楼时,对杨花进行拉劝,随后杨花连续2次说,信不信我从这里跳下去,死之前我也拉个垫背的,杨勇负气说道“你想死回家死或等我走后在死”。
双方见面约1小时后杨花坠楼,杨勇立即拨打120,但杨花已当场死亡,凌晨3时20分,武都区公安局技术室接到刑警大队指派:在甘肃省陇南市某出租屋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要求前往现场勘查。
警方勘察现场后,将杨花尸体送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意见,载明杨花符合生前高坠致重度闭合性颈、胸部损伤死亡。
武都区公安局以杨勇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调查结束后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检方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批准。
因杨勇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故拒绝对杨花予以赔偿,经公安机关向杨勇家属做大量工作后,杨勇家人向杨花家人支付丧葬费36000元。
但杨花家人不满,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能等同,双方因赔偿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勇坚称自己无过错,拒绝道歉及赔偿。
杨花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8685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1.事发当晚,杨勇将杨花通过电话叫至城关镇梁园子一出租屋,后因琐事发生争吵,约1小时后杨花坠楼身亡,经抢救无效死亡。
2.杨花死亡时身上有多处伤痕,说明案发前杨勇与杨花之间曾发生剧烈打斗,且杨勇在语言上对杨花进行刺激,这些都是杨花跳楼的原因之一。
3.杨花第二次扬言跳楼时,杨勇不仅未制止,还放话让她在自己走后再跳,其放任杨花跳楼,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具有过错。
4.案发时仅杨勇与杨花待在一起,无论杨花的死亡是杨勇故意、过失或杨花自杀导致,杨勇对于杨花的死亡均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杨勇辩称:
1.杨花是在酒后,因亲戚发生事情,心情不好才想自杀,杨勇没有参与杨花喝酒,杨勇的行为不会导致杨花自杀,不具有过错。
2.杨花和杨勇不是第一次发生打架,杨勇发现杨花第一次跳楼时进行了拉劝,杨花后面反复说要跳楼时,杨勇在收拾自己的伤势,因此未能进行第二次拉劝。
3.从主观上而言,杨勇认为自己能第一次劝拉杨花,就能第二次拉劝,杨花不能正确处理自己的社会关系自杀,杨勇不应该承担责任。
4.公安局认为杨勇对杨花的死亡存在过失,但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杨花是自杀,杨勇对杨花的死亡不存在过失,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杨勇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杨勇明知杨花已婚,仍与她发展为情人关系,双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作为情人,杨勇无权要求杨花对自己忠诚,后双方因忠诚问题,在密闭空间发生冲突后,杨花坠楼死亡。
2.其次,民事因果关系和刑事因果关系不同。
检方不予批捕,主要是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勇行为与杨花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原因力比民法强,必须起到决定性作用。
本案中,杨花生前与杨勇发生打斗,且杨花颈部有被掐过的痕迹,造成轻微损伤,现场血迹也证明杨花生前存在打斗行为。
结合所有证据,杨花与杨勇生前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发生矛盾,导致杨花死亡,杨花的死亡原因虽然与杨勇没有直接关系,但前后存在因果关系,杨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杨娟的各项损失共计818685元,酌定杨勇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63737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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