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恶人先告状!北京通州,男子将私家车停在公交车位上洗车,女公交司机充完电后要挪车,双方因车位问题发生争吵,男子率先骂女人,女人便推男子一把,不料男子因短暂晕厥被送医,后男方要求女人赔偿5.3万元,女人却说男子本来就有病,一切都是自找的,法院最终这么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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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勇和赵莉是同一家公交公司同事,两人认识十几年,赵莉是早班司机,事发当日下午14时许,赵莉驾驶的车辆充完电后,要挪到公交车位。

当时,鞠勇正在车位上洗他的私家车,因为赵莉的公交车停在鞠勇边上,导致鞠勇的私家车出不来,鞠勇就瞪眼骂赵莉,“不长眼睛吧你,没有你这么停车的!”

一开始,赵莉以为鞠勇是在开玩笑,结果鞠勇越骂越凶,甚至说出脏话来,赵莉不忿道:鞠勇,我一个女同志,你怎么还骂人?

两个人很快争吵起来,调度师傅陈娜见状,赶过去为两人进行调解,正好当时有另一辆车要走,赵莉便将车挪到另一边去,陈娜以为没事就回调度室。

不料不久后,双方因停车问题再次发生矛盾,赵莉拍了鞠勇肩膀一下,鞠勇因此昏厥倒地,赵莉喊来陈娜,陈娜一看鞠勇已经倒地且声称要喝凉水,就赶紧让人过来给他拿水。

后赵莉通知车队领导,同时拨打120,不久后,鞠勇被救护车送至医院,赵莉垫付当天的门诊费1820元,鞠勇此次住院共花费59483元,其中鞠勇支付8448元,其余医保报销。

事发3天后,鞠勇的儿子向警方报案,赵莉称,“我用右手拍鞠勇肩膀,主要是想和对方和解,也没怎么使劲,争执过程中并没有骂鞠勇,也不清楚鞠勇有什么身体疾病”。

鞠勇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赵莉停好车后又走到我身边,直接用拳头抡我的肩膀一下,当时我就晕倒,后来被拉去医院,整个过程中赵莉没怎么吵。

2个月后,警方认定赵莉因停车问题和鞠勇发生纠纷,后用手打鞠勇后背一下,鞠勇倒地,经鉴定,鞠勇身体所受损失未构成轻微伤,故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鞠勇家人仍不服,将赵莉诉至法院,要求赵莉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53690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鞠勇与赵莉为公司同事,事发当日下午14时许,赵莉停车导致鞠勇车辆无法驶出,后两人发生争吵,赵莉击打鞠勇后背,导致鞠勇摔倒在地晕厥,赵莉拨打120后送医救治。

鞠勇共住院4天,期间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住院期间花费59483元,其中鞠勇支付8448元,其余费用由医保报销,事情发生后,赵莉态度恶劣拒不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鞠勇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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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莉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侵权,赵莉与鞠勇所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人之间发生口头纠纷,系因鞠勇有过错行为在先。

案发时,因为鞠勇将个人私家车违规停放在公司规定的大车公车车位中,同时占用三个共用车道横向停车,并私自占用公交集团共用自来水系统洗刷个人私家车。

赵莉见此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但鞠勇不听劝阻,其行为也阻碍了赵莉将其驾驶的公用车辆停放至公用车位的意图,鞠勇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赵莉行为是善意劝阻与沟通。

同时,因鞠勇本身有基础疾病,案发前一周就因个人心脏不适去医院做过检查,故在发生纠纷时,鞠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身体状态有基本了解,其行为已构成自担风险。

该事件给赵莉带来多重压力,赵莉不堪重负,患上严重的精神焦虑,并在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无奈只提前退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但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首先,鞠勇与赵莉因停车位发生争吵,双方均认可期间赵莉并未有明显的骂人行为,事件起因亦为鞠勇在公交停车位上清洗私家车。

结合事件发生时间,公交站当时应在上班运营期间,故从事件起因上来说,赵莉是履行正常职务,双方发生争吵并非因赵莉具备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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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公安卷宗询问笔录和法院当庭询问情况,并结合事件发生进展等细节,赵莉碰触鞠勇肩膀一下,其出发点并非故意伤害鞠勇。

再次,根据鞠勇的病例资料显示,鞠勇在40年前即存在无明显诱因的一过性晕厥病史,本次事件发生前,鞠勇已发生过3次类似情况。

本次事件发生前2周内,鞠勇已自觉胸闷痛伴肩背放射痛并曾就医,且鞠勇在被赵莉碰触肩膀后晕厥1分钟左右即已苏醒

医院对鞠勇进行治疗的主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该病主因是在生活中缓慢形成,并非突发性疾病,且鞠勇并未告知同事其有相关昏厥病史。

综上,鞠勇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赵莉就鞠勇昏厥存在过错,以及赵莉的碰触行为与鞠勇接受医院手术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故判决驳回鞠勇的诉讼请求和赵莉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87元由鞠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