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642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有这样一起案件:

小文系某公司员工,因公司的996加班安排问题而心怀不满,为达到泄愤的目的,将公司配发的电脑上的技术图纸删除,并将公司数控生产设备上的密钥(数字证书)拿走,并将该设备运行密码修改,然后上交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隐匿行踪,公司用各种方式也无法联系到他。

由于该生产设备是进口专门设备,重置密钥需国外厂家来厂处理,所以没有密钥直接导致设备无法运行,停产期间企业每天的基本损失在10万元左右,如果算上订单违约的违约金等间接损失,小文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高达2000余万元。

企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小文的行为不属于“毁坏机器设备”(未对机器设备造成物理损坏),如认定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不予立案,建议企业民事索赔。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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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在听说这起案件以后,笔者本能的反应是认为能够构成,但是又感觉似乎哪里不对。

先看法条:

1、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小文隐藏设备密钥的行为,如果主观上是出于泄愤报复的话,那剩下的问题就是: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其他方法”应该和“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列举的方法具有相当性,也就是需要在物理上对机器设备等造成损害,才属于本罪的“其他方法”。

典型的判例包括:

《刑事审判参考》【第736号】《刘俊破坏生产经营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这起案件的解释中,第二部分 持有的就是类似的观点:

(二)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一,被告人刘俊为实现个人升职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擅自以低于限价价格销售公司电脑,对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具有主观故意。但很明显刘俊没有毁损电脑产品使用价值的故意。换言之,刘俊主观上具有造成公司销售利润降低甚至亏本的故意,但该故意内容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毁损公司财物使用价值的主观要件。

第二,公司电脑产品由刘俊擅自低价销售后,公司确实受到损失,但被销售的电脑产品的使用价值并没有因此丧失或部分丧失,电脑产品的使用价值仍然得以体现。电脑产品不会因为被贱卖而丧失其自身的使用价值,这与通过焚烧、摔砸电脑产品使其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毁坏财物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种观点主要还是强调“其他方法”需要有物理破坏的相当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他方法”可以突破物理方法,只要确实能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害,就能认定为“其他方法”。

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法院将“恶意退单”定义为该罪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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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用第一种观点来看的话,“退单”仅是增加了被害企业的经营成本导致利润降低或造成亏损,又没有对产品或者设备本身造成导致其丧失使用价值的破坏,定义为“其他方法”是否妥当。

而且,如果将“其他方法”的定义扩大化,会不会形成一种新的口袋罪?

例如,员工因不满企业的压榨或者劳资纠纷而罢工并造成企业停产的行为,和上述隐藏密钥的行为,本质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算不算“其他方法”而入罪?

三、结语

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的判断还需在“谦抑”的基础上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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