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187号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宜都市鑫誉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给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聂家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福胜: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盛安永发服装辅料经营部诉周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西宏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湖北协鑫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宏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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