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商铺经营者的消防安全意识,筑牢消防安全底线,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省新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行动,共检查商铺18家,发现问题5家,处罚1家,其他均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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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近期依法处罚“三合一”场所的1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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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7月3日,省新镇综合执法队员对位于辖区内的某食品商行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贸易商行在店面二楼隔间内设置床铺居住,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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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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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省新镇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该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该食品商行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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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转自:新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