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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机动车辆公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之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之规定,现将上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

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该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公示日期:2024年7月6日至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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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6日

来源:畅通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