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
1997年《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掌握他人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证据而故意不予提供。动机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包庇他人,有的则是怕遭到报复,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行为人拒绝提供情况和证据导致重大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发生,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子逍遥法外,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出于对重大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进行包庇的意图而拒绝提供相关犯罪证据的;多次拒绝提供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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