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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以来依法扣留的448台涉及交通违法车辆,经通知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后,目前仍未前来处理或无法通知到,现予以公告。

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来历合法证明等,根据《扣留车辆信息清单》对应的车辆信息,到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或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04日

处理机关: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理地点:

德阳市罗江区环城路东段471号

联系电话:

0838-3306122

扣留车辆信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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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 |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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