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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陆川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办公室里传来一句饱含感激之情的“(款项)收到了,太感谢您了”,这是该庭副庭长彭桂红受理的一起案件原告冯某亲属的声音。至此,该起案件圆满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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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起案件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为冯某、罗某,二人系夫妻,被告为陆川县某保险公司;原告之子向陆川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2023年,原告之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抢救期间花费了门诊治疗费、住院治疗费共17万余元。而后原告依据涉案保险合同多次向被告请求赔付无果,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5000元。

彭桂红法官阅卷后,依法组织双方开庭,进行质证、辩论,围绕双方争议的被告是否履行了“明示告知义务”、“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门诊费用补偿金是否有事实依据进行认真审查。

综合考量下,其作出判令被告赔偿151738.99元的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2024年6月12日,原告冯某向彭桂红法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之后,被告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将151738.99元和相应诉讼费汇入法院账户,法院工作人员为其高效办理了支款手续。

鲜红的锦旗承载了对法官公正高效判决的认可和敬意,同时也是激励与鞭策,陆川县人民法院将坚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与使命,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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