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来了!
7月1日,福田区商务局发布《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遴选方案》。
项目名为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意向用地单位为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用地位于福田区安托山18-04地块,福田区侨香三道北侧、弘毅路东侧。
用地面积4,444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用途商业用地(C1);建设规模32,886平方米,其中垃圾转运站48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地块将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年期30年。
准入行业类别为《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商贸服务业A17”。
规划建设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打造电子产业互联网总部、研发中心、电子元器件展示中心、数字化业务运营一体化平台、企业智慧运营协同平台、智慧数字中台以及云化数字基础平台。
根据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显示,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总部经济功能,加速上下游产业资源集聚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更高质量发展。
嘉立创是业内领先的电子产业一站式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客户分布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营业务是提供覆盖 EDA/CAM工业软件、印制电路板制造、电子元器件购销、电子装联等全产业链一体化服务。2022年,嘉立创集团合计实现营业收入63亿元、净利润近6亿元、总资产60亿元、净资产39亿元,员工5000多人。
嘉立创荣获“2023全球独角兽企业500强”企业,多次入选“中国产业数字化百强榜”“2022中国产业数字化百强榜”“中国工业数字化转型领航企业50强”“2021中国产业互联网百强榜”。嘉立创将通过在福田建设电子产业数字化互联网总部,改善目前分散运营的局面,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协作发展。嘉立创将建设电子元器件展示中心、研发中心,引导与产业互联网相关的企业加快聚集,构建区域产业生态,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建设。
意向用地单位情况实显示,企业缴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截止至2022年末,嘉立创资产总额60.45亿元人民币。
上年度的产值规模及形成地方财力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意向用地单位于2022年度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64.71亿元。
2.地方财力规模:意向用地单位2022年度在深圳市纳税2.36亿元,形成地方财力超1亿元。
准入条件
1.本项目建设用地的竞买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核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2)在深圳市无自有总部用地。
承诺条件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7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累计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纳统销售额和产值规模合计不低于553.21亿元。
2.形成地方财力规模:意向用地单位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7年内,即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累计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少于6亿元。
3.意向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土地全出让年期内注册地址、工商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不得迁出福田区。
权利限制显示:
1.该项目中100%的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内自用。
2.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
3.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
备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最终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产业类型选自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
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
遴选方案
(公示稿)
为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及其关联产业集聚发展,按照《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有关规定,现就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制定如下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
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
二、意向用地单位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立创”)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总部经济功能,加速上下游产业资源集聚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更高质量发展。
(二)可行性
嘉立创是业内领先的电子产业一站式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客户分布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营业务是提供覆盖 EDA/CAM工业软件、印制电路板制造、电子元器件购销、电子装联等全产业链一体化服务。2022年,嘉立创集团合计实现营业收入63亿元、净利润近6亿元、总资产60亿元、净资产39亿元,员工5000多人。嘉立创荣获“2023全球独角兽企业500强”企业,多次入选“中国产业数字化百强榜”“2022中国产业数字化百强榜”“中国工业数字化转型领航企业50强”“2021中国产业互联网百强榜”。嘉立创将通过在福田建设电子产业数字化互联网总部,改善目前分散运营的局面,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协作发展。嘉立创将建设电子元器件展示中心、研发中心,引导与产业互联网相关的企业加快聚集,构建区域产业生态,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建设。
(三)建设内容
规划建设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打造电子产业互联网总部、研发中心、电子元器件展示中心、数字化业务运营一体化平台、企业智慧运营协同平台、智慧数字中台以及云化数字基础平台。
四、意向用地单位情况
(一)实缴注册资本情况
5亿元人民币。
(二)总资产情况
截止至2022年末,嘉立创资产总额60.45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度的产值规模及形成地方财力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意向用地单位于2022年度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64.71亿元。
2.地方财力规模:意向用地单位2022年度在深圳市纳税2.36亿元,形成地方财力超1亿元。
五、准入与承诺
(一)准入条件
1.本项目建设用地的竞买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核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2)在深圳市无自有总部用地。
(二)承诺条件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7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累计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纳统销售额和产值规模合计不低于553.21亿元。
2.形成地方财力规模:意向用地单位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7年内,即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累计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少于6亿元。
3.意向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土地全出让年期内注册地址、工商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不得迁出福田区。
六、准入行业类别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商贸服务业A17”。
七、项目用地情况
(一)地块编号:福田区安托山18-04地块
(二)土地位置:福田区侨香三道北侧、弘毅路东侧
(三)用地面积:4,444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三)土地用途:商业用地(C1)
(四)建设规模:32,886平方米,其中垃圾转运站48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五)土地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六)土地使用年期:30年
(七)权利限制:
1.该项目中100%的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内自用。
2.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
3.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
备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最终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产业类型选自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
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公示稿)
宗地编号:
项目名称: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深圳市 制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乙 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丙 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为保障总部项目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 号)要求,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遴选方案》,经甲、乙、丙(乙方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三方同意,签订本发展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编号:福田区安托山18-04地块
土地位置:福田区侨香三道北侧、弘毅路东侧
土地用途:商业用地(C1)
用地面积(平方米):4,444 (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建筑面积(平方米):32,886,其中垃圾转运站480平方米
项目名称: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项目
土地使用年期:30年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总部经济政策,为乙方的总部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和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管,在乙方于本协议约定承诺期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丙方责任。甲方可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代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三、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总部项目的投资建设。丙方对乙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的项目建设。
(三)乙方承诺: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7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累计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纳统销售额和产值规模合计不低于553.21亿元。
2.形成地方财力规模: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7年内,即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累计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少于 6 亿元。
3.实缴注册资本限制:乙方在土地全出让年期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
4.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土地全出让年期内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不得迁出福田区。
(四)转让或出租限制:乙方的福田区电子产业链数字化总部建成后,该项目中100%的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内自用。
(五)股权变更限制:乙方、丙方在全出让年期内均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上述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
(六)抵押限制: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
(八)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核查乙方的实缴注册资本、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规模、转让或出租等情况。
四、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一)履约核查内容及一般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对乙方、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查。乙方、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时,甲方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二)违反实缴注册资本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实缴注册资本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三)项第3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限期内拒不补足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三)违反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承诺的违约责任
承诺期届满时,经甲方核查,乙方实际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三)项第1点承诺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 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四)违反转让、出租物业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四)项约定出租物业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规出租物业市场租金水平的2倍收取违约金。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四)项约定转让本项目物业的,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方式补偿。
(五)违反形成地方财力约定的违约责任
1.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如乙方在承诺期内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达到《实施意见》第二条(三)项第4点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按照以下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70%及以上但未达到100%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及以上但未达到70%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2。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3)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回购不少于50%的自用部分建筑,回购价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确定。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2。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乙方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实施意见》第二条(三)项第4点规定条件的,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3.若经甲方核查,承诺期届满后,在任一土地出让年期考核阶段内,乙方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实施意见》第二条(三)项第4点规定条件,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其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建筑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六)违反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五)项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限期改正,同时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六)项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抵押限制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同时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违反商事登记注册承诺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三)项第4点承诺,将企业总部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地址迁出福田区,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五、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强制退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二)本协议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统计口径以乙方(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及分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乙方的下属公司已取得总部用地或提出申请总部用地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乙方的统计范围。
(三)本协议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四)本协议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统计数据以深圳市统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总部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三份(分送土地主管部门一份),丙方执二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内容来源:福田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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