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鲤城街道、枫亭镇、郊尾镇
重拳整治“两违”行动
榜头镇也开展了
违规墓地开展整治行动
鲤城街道
6月26日、7月4日,鲤城街道协同县城市管理局、鲤城自然资源所、街道联防队等对仙游院子内的部分“两违”建筑进行执法拆除。
下一步,鲤城街道将强化部门协同,举一反三,依法扎实开展“两违”执法工作,全力遏制“两违”势头。积极做好两违日常巡查工作,普及小区装修法律法规,狠刹“两违”不良风气,全面营造不能“违”、不可“违”、不敢“违”的良好氛围。
枫亭镇
2024年6月26日,枫亭镇组织城管办、国土所、村建站等60多名工作人员,安排车辆1部,钩机2部,吊车1辆,针对某小区内约200平方米的违规建筑予以执法拆除,通过“重拳出击”,有力打击小区违规装修、违规搭建的歪风。
拆除前(左)、中(中)、后(右)
拆除前(左)、中(中)、后(右)
拆除前(左)、中(中)、后(右)
郊尾镇
为扎实推进“两违”整治工作,落实“两违”日常巡查,遏制和打击违法占地行为,7月4日上午,按照郊尾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由郊尾镇统战委员、副镇长颜正桥带队组织国土所、村建站等镇村干部40余人,运输车4辆,勾机1台,以高压态势推进“两违”整治,采取果断措施,动真碰硬,持续对“两违”建筑进行雷霆打击。
本次“两违”整治涉及湖宅村、古店村、埕边村“两违”建筑,这些“两违”建筑分别存在乱占耕地建房、违章搭盖等违法行为,拆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集结力量、紧密联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详细制定拆除方案,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次“两违”整治活动有效打击了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拆除,形成震慑效应,达到整治一处,教育一片的目的。
下一步,郊尾镇将继续做好辖区内“两违”排查和整治工作,持续保持“两违”工作高压态势和违法乱建“零容忍”态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同时多措并举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做通、做实群众思想工作,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榜头镇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推进移风易俗,坚决刹住乱埋乱葬、修建豪华墓、大墓、活人墓的歪风。
视频
近日,榜头镇开展违规墓地开展整治行动,此次整治行动此次整治行动共拆除““活人墓”9座,旧墓翻新6座,大墓1座,墓地雏形2座,进一步革除了殡葬陋习,倡导了文明新风。
下一步,榜头镇将以更高的认识、更实的作风、更硬的措施,推动宣传再深入、巡查再加强、打击再有力,扎实推进殡葬改革,破除丧葬陋习,实行生态安葬,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文明乡风,建设生态榜头、美丽榜头。
强力控违,铁腕治违。
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什么是“两违”?
一起来了解下
你不能不知道的
国土小知识…
01、什么是两违
“两违”即“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指的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具体包括:
1.违反《土地管理法》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占地行为,包括违法用地、违法占地、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或侵占农村集体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
2.违反《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许可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或经过审批但不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3.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公路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包括:
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以及在堤防、护堤地、河滩地建设建(构)筑物和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建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违法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以及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02、“两违”整治主要措施和要求有哪些?
1.“零增长”管控。通过加强巡查管控,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两违”产生,实现“零增长”目标。
2.“减存量”处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通过“依法严厉拆除一批、依法依规理顺一批、从严从重问责一批、涉嫌犯罪移交一批”(即“四个一批”)的办法,结合实际,抓好试点,分批分期开展分类处理工作,逐步实现“减存量”目标。
03、违法建设受法律保护吗?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政府是不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及其违法建筑物的。村民千万不要参与兴建违法建设,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04、群众在准备或实施建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在办理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房屋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2.擅自兴建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停止施工,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防止经济损失扩大。
3.当事人在接受处理的过程中,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4.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当事人不得阻扰行政执法工作,更不能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05、宅基地如何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 3.国土资源所派员到现场选址勘查; 4.申请人提出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8.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1.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放线定界; 12.复核验收、发放不动产登记证。
06、农村集体土地可出让、转让、出租给他人建厂、建房等用于非农建设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违反者按买卖土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集体土地的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必须由县级以上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建设用地后,方可依法进行。
相关法律
1、村民建房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4、《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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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持续严打中!
大家还是不要顶风作案了!
来源 | 鲤城街道、枫亭镇、郊尾镇、榜头镇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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