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2024年第0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见附件)。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办案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并领取。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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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2024年第018号)

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罚款、记分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记分分值告知公告(见附件)。

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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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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