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研发人员,实际人数为23人,申报人数为151人,虚列了3个年度的人员人工费用;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未获得知识产权,通过虚假填列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以满足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要求。
最终,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吊销执业许可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税收优惠的,属于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将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及偷逃税款0.5倍-5倍的处罚,且偷税是可以无限期追征的。
在中国检察网上以“高新技术企业+诈骗”检索,可以检索到很多相关案例。骗取地方财政补贴的,还将面临被追究
刑事责任
申请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很多企业会觉得反正申请也不收费,申请下来后还能按照约定比例分成财政补助款。再加上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研发费加计扣除、地方上还有财政补助几十万上百万...
在利益诱惑下,有企业铤而走险,在材料上、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特别是很多中介机构和审计机构,为了快速赚取代理中介费,怂恿甚至操刀为企业“包装”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另外,研发费用归集,一定是针对研发项目实际消耗的部分,已经形成固定资产、存货所消耗的相应的材料、人工等,应当不允许加计扣除,也不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因为这部分支出并没有实际消耗于研发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尽早就此政策进行明确,否则,对未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极不公平。
来源: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09 号) (mof.gov.cn)
一、中介机构参与“伪高新”、“假研发”的水有多深?
朴税提醒,中介机构参与的“伪高新”、“假研发”的案例层出不穷。某事务所对某企业存在虚假归集的问题视而不见,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事企业虚假归集研发费用的问题表现:
1、虚列人头,虚假归集研发人员工资
2、研发费用所列股权激励支出不实
3、与研发无关的劳务费用列入研发费用
4、虚列研发设备,多扣除及多加计扣除
从已知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明显的,虽然是对中介机构审计延伸到中介机构服务对象,但明显感觉,财政部门审计质量高,很多从已经有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看不到的“伪高新”、“假研发”问题,从财政部门文书能看到,这种表现,值得深思。
“伪高新”、“假研发”的存在,不仅是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它损害最大的,是税收的公平、善良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财执法〔2023〕51号
当事人: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241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51号地质环境研究大楼6层
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浙江省财政厅下发《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2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3月23日起对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了执业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出具的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冒用注册会计师施卫名字签署审计报告
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报告日期2019年9月17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施卫(2021年10月8日转出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并转为非执业会员)、张博,审计收费0.5万元。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施卫”的签名系你所安排其他人员冒名代签,施卫本人不知情。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销售收入审计存在问题
审定的杭州****有限公司2018年7月到2019年8月累计销售收入1430.44万元,共涉及4家客户。注册会计师获取了与相关客户的5份购销合同以及全部发货单,发货单均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并签署收货日期,编制了销售收入审定表、凭证检查情况表,复印了全部营业收入记账凭证。
1.除1家客户2.3万元销售收入开具发票外,其余3家客户共5笔销售金额合计1428.14万元既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到货款,仅根据购销合同及经购货方加盖公章的发货单确认销售收入。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2019年5月13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含税销售额合计386.40万元,约定于货物到货之日起120日内付清货款,实际收货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14日、17日。截至审计报告日2019年9月17日,上述款项已达到付款条件。对已达到付款条件的销售收入,未结合合同条款及期后收款情况对销售收入的回款、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客户上匠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审计单位杭州****有限公司为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审计期间杭州****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上匠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含税金额925.00万元,占期间总销售收入的64.7%。未对该关联方交易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也未披露关联方销售情况。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在对销售收入审计过程中,对相关审计期间营业成本为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研究开发经费审计存在问题
审定的杭州****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研究开发经费累计投入1204.80万元。注册会计师编制了2018年7月到2019年8月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项目明细表、研发支出明细表、研发工资审定表、研发支出检查情况表、研发用设备月折旧测算表和研发人员社保、公积金明细清单,获取了1份立项文件、1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研发人员分月工资表等。
1.人员人工费用897.28万元(工资777.13万元、社保和公积金120.15万元),占研发费用1204.80万元的74%,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未取得社保系统打印的人员社保清单、未抽查研发人员劳动合同、未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
2.2019年度研发工资审定表审定数与审计报告附表数据不一致。编制的“2019年度研发工资审定表”,2019年1-8月研发工资审定数合计547.07万元与审计报告附表数据677.88万元不一致,相差130.81万元。
3.研发经费认定错误。审计获取了2018年3份《员工激励协议》,合计金额120万元,以及2019年11月5日“员工激励确认发放决定”。截至审计报告日该120万元费用既未入账,也未发放,但注册会计师将其计入研发经费。此外,技术服务费的记账凭证中有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开具发票30万元(扣除增值税计入研发费用28.30万元),发票和付款申请单中记载的服务内容均为人力资源招聘服务费,但注册会计师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人力资源招聘服务费28.30万元计入研发服务费。
4.直接设备投入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直接设备投入190.27万元,系2019年6月采购的二手设备,占审计期间研发投入比例为16%。该设备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入账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但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验收条件也未支付货款,被审计单位将上述设备合同金额全额计入研发支出。另外,协议约定该设备运送至杭州****有限公司指定的厂房地址,该地址非杭州****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审计未关注该地点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也未实地勘察该厂房地址,对该设备也未检查实物。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晚于审计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管理当局声明书签署日期均为2019年11月5日,获取的员工激励确认发放决定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获取的人员情况说明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均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019年9月17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审计时未能发现公司财务造假的异常情况,间接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情节严重。
你所出具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报告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但业务约定书和管理当局声明书于2019年11月5日获得;审计报告发送企业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之后。2021年 10月,省有关部门对杭州****有限公司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业务约定书、发票;(4)省级有关部门案件材料;(5)财政检查报告等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6月8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财监法〔2023〕98 号)
当 事 人:吴玉光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201-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审众环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为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在合并会计报表时人为调整二级单位的个别财务数据。2018年、2019年人为调减3家二级单位个别报表的负债、相应调增少数股东权益,
2018年直接调增2家二级单位研发费用、相应调减营业成本,
导致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负债分别少计2,363,489,008.50元、2,663,489,008.50元,
2018年合并报表多计研发费用134,473,474.56元。
检查发现,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时,计划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出企业无依据调整财务指标的舞弊风险;项目实施阶段未关注合并报表的合并基础是否正确,仅将计入合并报表的二级单位个别财务报表数据与其未签章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报告数据进行核对,未获取并核对经过正式签章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在确认被并购企业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商誉时,未以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算基础,导致2020年合并报表多计商誉158,041,091.14元。检查发现,中审众环所审计时未对被并购企业商誉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识别上述会计错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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