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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同心法院下马关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成功化解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该案为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以来,下马关法庭首次适用该规定调解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2月份,马某(男)与李某某(女)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于2023年3月份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并依法领取了结婚证。缔结婚姻时,马某向李某某支付了彩礼18万元。双方同居生活约一个月,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马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

裁判思路: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短暂生活1个月便开始分居,现马某提出离婚,李某某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婚姻存续可能,应准予离婚。针对彩礼返还这一争议,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新颁布的彩礼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承办法官结合案件耐心详细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阐述,并多次同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进行调解,认定本案彩礼及返还范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某向马某返还彩礼16.5万元。至此,该案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彩礼作为婚姻领域的传统习俗,具有独特的社会情理价值,但随着社会变迁,彩礼的数额已逐渐异化为衡量感情的“筹码”,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甚至容易引发双方家庭产生矛盾、生成隔阂,走向对立。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审理查明事实,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理性处理婚姻、彩礼问题。本案的顺利化解,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不盲目攀比,为婚嫁“减负”、为家庭“减压”,共同推动移风易俗,引领文明婚嫁新风尚。

来源:同心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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