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案进行了宣判,对罪犯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三个月。这是该院历年来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据吉安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800元。
社区矫正宣告现场。图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且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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