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卖农残超标蔬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包子铺超范围经营豆腐脑,被罚1.5万元……近年来,小摊小贩轻微违法却领天价罚单的案例屡见报道,引发法律人士探讨。
7月8日,最高检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了近期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据以往诸多报道,2021年,罗某夫妇销售不合格芹菜,被罚6.6万元。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认为,该案案值仅几十块钱,罚几万块钱,过罚明显不相当。经查阅当地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2022年,安徽多家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拌黄瓜被罚5000元。2023年,河南一大爷因售卖农残超标蔬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福建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九点“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针对“天价罚单”案例,不少法律人士提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既要考虑到合法性,也要考虑到合理性,还要考虑行政违法和处罚结果的相平衡。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认为,动辄拿起罚款武器指向当事人,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或许没有问题,但从处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来看,就显得太过机械、教条和缺乏灵活性了。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给予民生经济以基本的关怀,也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执法的目的并非罚款,而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很多时候,执法也需获得民众认同,契合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公平观,而非听上去不可思议。
在最高检今日举行的“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比如刚才提到的曾某一案,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二是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现实中发现有些当事人虽然被处理不当、但未必像曾某一样,敢于拿起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这些案件线索,如果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内,发现存在“小过重罚”、处罚不当的情形,可以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三是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张雪樵表示,下一步,行政检察将此作为推进专项行动的主线,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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