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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LY NEWS

近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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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重点从3个方面对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出了具体安排。

建立信用评价规则

评价主体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评价对象

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先期对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开展信用评价。后续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

信用等级

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分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N)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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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针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将取水许可行为、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费(税)缴纳、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取用水监督检查、其他等6个类别共18项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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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规则

▶ 以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为扣分依据,一个失信行为对应一项评价指标,多个失信行为对应多项评价指标。

▶ 失信行为涉及一项评价指标的,对该项指标扣分;涉及两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 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一般或较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直接评定为C级。

▶ 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 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严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取用水户失信行为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

✔ 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被列入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其他造成与取用水相关的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参考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对取用水户在其他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或被列入其他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不能高于C级。

▶ 对于一个取用水户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相同,以取水许可证为单元分别评分,取最低分值对应的信用等级作为该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结果;如发证机关不同,由共同的上一级或最高一级发证机关综合所有发证机关的评价结果,取最低信用等级作为该取用水户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

明确信用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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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

建立结果公示机制

评价结果依托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异议处理机制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作出评价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取用水户。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应用领域包括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等。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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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评价结果共享应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两类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取用水户信用记录,并将取用水户信用记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 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融资授信、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等方面参考使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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