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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邑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增殖放流活动,共促生态修复,避免不刑不罚、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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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晋原街道官渡大桥下的斜江河区域属于我县天然水域,2024年4月,谢某某等4人在该水域使用掩罩等工具非法捕获13条渔获物,其中鲤鱼12条、鲫鱼1条。

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捕鱼水域属于我县禁捕水域;捕鱼使用的掩罩为禁用渔具;捕鱼所获的鲤鱼、鲫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经济水生动物。谢某某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4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大邑县检察院依法对其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

不起诉≠不处罚!

谢某某等4人虽因犯罪情节轻微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实施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大邑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行政检察部门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对谢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经与谢某某等4人进行沟通、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其4人均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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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当天,谢某某等4人购买鱼苗数千余尾在大邑县“母亲河”——斜江河进行增殖放流,对天然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增殖放流后,大邑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活动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一同对周边群众开展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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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大邑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深入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理念,为大邑县水生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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