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8时16分,“粤河源货XX”轮向贵港海事局政务中心报告进港信息,但未按规定在《内河船舶航行日志》中记载本航次船舶报告机构、报告时间、报告人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构成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上述案例还涉及到以下规定: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指导辖区船员

规范记录进出港报告

当前

国内航行船舶

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划个重点

看看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有哪些重点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内容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到港船舶动态、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有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①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航次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等;

②船舶出发港和目的港、船舶配员、靠泊码头泊位、乘客数量、货物种类、货物装卸数量、实载货物数量、实际配员与船舶报告信息的一致性;

③船舶进出港报告时间是否符合要求,船舶进出港报告撤销、变更、补报等是否符合要求;

④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在《航海日志》《航行日志》中的记录情况等。

船舶未在《航行日志》记载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会受到行政处罚。请各位船员朋友们严格按要求规范进出港报告,如实在《航行日志》记载相关信息,避免错报、漏报,杜绝不报、谎报等违法行为。

来源 | 贵港海事局

编辑 | 钟子然

责编 | 徐碧苑

审核 | 魏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