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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福建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3日,永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福建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乳胶丝车间乳胶罐、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池、初沉池、曝气反应池、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等有限空间场所未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隐患问题。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永春县应急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情况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壹万元整)、对安全员处以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消息来源丨永春县应急管理局、福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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