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2024年4月26日,我办对杨某绍(公民身份号码:440924*******4070)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化石办罚告字[2023]第1号),因邮寄送达地址不详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办无法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化州市人民政府石湾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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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州市石湾街道办